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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根廷生效的萨斯菲尔德民法典——为该法典的汉语译本而作

  这些独特之处,对于术语、概念和法律体系结构的阐发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对于已经在先前的1852年秘鲁民法典和1855年的贝略民法典中采纳的处理方法而言,阿根廷民法典中的尝试开启了新的思路,并且指向建构一个总则这样的体系模式,后者在1917年的巴西民法典中得到实现。与此同时,阿根廷民法典中的债法一编,在后来基于法学的共同的观点,通过明确援用诚信原则,一直与其他的拉丁美洲的民法典保持协调,并且与此同时,仍然不失其作为一种具有原创性的立法模式的特征。
  6.7.在本文开始的时候,我已经指出,阿根廷民法典中的条文注释是其本身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撰写注释这项工作在正式委托萨斯菲尔德编纂民法典的时候(1864年10月20日),就明确作为一项任务,也规定在其中了。对于这项附加的任务,授权中明确指出:“在那些构成法典的不同条文中,最好带有相应的注释,以说明条文的规定与已经确立的法律规则相符合或不相符合,以及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根据这一规定而编纂的注释,从阿根廷民法典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一版(1870年)开始就一起出版,并且到现在为止一直以这样的方式出版。一个由我主编的,汇集了阿根廷民法典的注释中引用的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全部内容的西班牙文译本,目前正在出版过程中。出版这一作品的目的是使得法学家在对阿根廷民法典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容易地接近和理解为那些注释中所提到的罗马法文献。
  萨斯菲尔德的注释远不是简单地指出那些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的规定,这项工作其实通过立法比较的研究就可以完成。他却是从优士丁尼法典,到智者阿方索编纂的《七章律》,深入地讨论理论和法律的问题。这些注释是真正的理论著述,在其中总是试图寻求最为公正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就如同优士丁尼对那些协助他编纂法典的法学家所提出的要求一样。阿根廷民法典的注释,就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而言,可以分为几类:索引性的注释;引用性的注释;针对某一章、节、部分的预备性的注释;以及最后的注释。当然,这些注释不具有法典中的条文所具有的效力,但是它们也具有官方文本的地位,并且它以一种最直接的方式证明,科学的研究工作与法典编纂之间所具有的内在联系。法典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是立法者权力运作的成果,它也包含了法学家的权威和学术能力。
  这样的一个内容在其他的法典中不存在。不过,我们首先可以把这些注释与弗雷塔斯编纂《民事法律汇编》时的工作进行比较。后者在受任进行这样一个编纂的时候,也遇到类似的要求(“必须在相应的注释中指出相应法律,明确那些与文本相对立或者相适应的习惯做法”)。其次,同样的工作也出现在弗雷塔斯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中。注释也出现在哥耶那(García Goyena)编纂的1851年西班牙民法典草案中。相应的,Acevedo准备乌拉圭民法典草案,贝略准备智利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注释都非常少。与此类似的一个部分,也可以在许多法典的不同版本中找到,例如Taglioni编辑的《拿破仑民法典》,三卷本版,1808年到1811年出版于米兰;由C. Bevilaqua编辑的《巴西民法典》,1940年版。最后,在起草《欧洲合同法原则》的过程中,由Castronovo编辑的意大利文本 ,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方法,但是由于编辑者不主动与该文件的法律体系基础建立联系,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其价值被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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