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阿根廷生效的萨斯菲尔德民法典——为该法典的汉语译本而作

  6.5.所有权的概念在阿根廷民法典中以非常实质化的方式予以界定,在其中,所有人的意志居于中心地位(第2506条)。这一概念是阿根廷独立以后农村所有权转变,以及在当时的自由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环境之下的产物。它本身属于对罗马法系中原有的法学范畴的重新解读和阐述的产物。这一定义必须结合第2513条的注释中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所确定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不恶用其物,是公共利益之所在 ——的援引来加以理解。罗马法上的这一原则是后来对这阿根廷民法典的这一条文进行修改的基础。并且关于所有权的定义的这一条款还要与第2511条,以及主要是2611、2612条等条文结合起来考虑,这些条文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援引,以及对相邻关系的准确调整而弱化了所有权定义中的个人主义色彩(正如我已经强调的,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的界定,已经明确指出了来自法律和他人的权利的限制)。
  这种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与物的分类联系在一起,从而开始了第三编的内容。特别是在第2339条规定了属于国家和省的物的制度,将公有物与属于这些机构的私有所有权的物,区分开来,前者是为公共的目的而使用和享用的。
  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基础性的规范是为了转移所有权,必须要进行有因的导致所有权之转移的交付 (第2601-2603条;第577条;第2524条;第2609条;第2505条,根据原来的文本是采纳这一规则,不过现在已经被修改,为了获得针对第三人的对抗力,如果交付涉及的是不动产,则必须要在公共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罗马法中采用的也是这一规则,而且这一规范在阿根廷民法典编纂的时代,已经被拉丁美洲的1852年秘鲁民法典和贝略民法典所采纳。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既不是如同法国民法典(第1101和1138条)或意大利民法典(第1321和1325条) 那样,纯粹的合意就足够,也不是如同德国民法典(第873条)那样,需要一个抽象的行为。
  6.6. 关于契约的定义(第1137条) ,这一法典关注的中心是“意思表示”;此外它还清楚地要求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 。合意,行为能力,客体,形式(或证明)是契约的构成要件(第1144条以下;第1160条以下;第1167条以下;第1180条以下) ;在这些要素之外还加上在另外的地方指出的“原因” ,作为补充。在萨斯菲尔德的民法典中,契约被处理在一个法定的金字塔形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类型体系中,它与其他的一些类型相比,具有一些共性,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法律事实,自愿的人的行为,非自愿的人的行为,合法的和非法的法律上的行为(actos jurídicos)等等,这些行为的效力并不都是债法性的,虽然它们被放置在有关于债的内容的章节之中 。在这一试图建构一个完整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后果的一般理论的框架中,对债的发生根据体系的阐述被牺牲掉了,只是在一个注释中附带地提到这一问题 。但是,如同智利民法典一样,契约只是债的发生根据 ,对契约进行的集中的和单独的处理,这本身在法典的结构中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单元(第495-895条)。来自契约的债的客体,是在契约中“形式化地表达出来的内容”,并且以契约中“潜在”地包括的内容作为补充(第1198条;在17711号法律修改之后,在履行中也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