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阿根廷民法典的开篇是两章预备规定,一章关于法律,另外一章关于时间上的效力。第一章的传播非常广泛,第二章的内容则没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其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对应于智利民法典的预备规定(第48-50条)中关于期限的规定,也对应于弗雷塔斯的《草案》(第8-15条)的预备规定中关于“时间”的规定。至于第一章,我认为有必要特别提到的是第16条。该条规定,为弥补法律的漏洞和在进行解释的时候,可以援用“法的一般原则”。我在另外的场合已经指出,这一援引所指向的就是罗马法系中的一般原则 。有意味的是,该民法典第17条限制习惯的功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援用习惯。这是受到在19世纪占据优势地位的反对习惯法的思潮的影响。这与先前的受到卡洛斯五世皇帝(参见前文)认可的拉丁美洲法律体系的做法相对立。确立相关规则时,他援用的是背离罗马法和七章律的《最新的汇编》(Novissima Recopilación 3,2,3-11)。在阿根廷,对萨斯菲尔德的这一做法的唯一的反对者是Manuel Saéz。在智利,情况则相反,民法典的作者贝略更加倾向于支持习惯,他在这个问题上是少数派 。在19世纪的最后几十年中,对习惯的关注发生了变化。这一方面表现为拉丁美洲的一部分民众坚持认为存在着具有前哥伦布时代的起源的制度,另外一方面则表现为更加一般性的对待习惯的态度的变化。在阿根廷,通过第17711号法律,修改了民法典第17条,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习惯 。
在这里不可能一一来分析阿根廷民法典中的许多问题点,在这一方面当然值得专题的深入研究。
6.3.就立法技术而言,阿根廷民法典相对于智利民法典,篇幅更长(阿根廷民法典有4051条,智利民法典有2514条),也更多的采用具体决疑的方法。法律条文的构成更加具有分析性;讨论过一些问题,比如说是否有必要进行定义(第495条注释),在有些情况下——不过并不总是如此——不进行定义;提出了一些划分和列举,不过对这种立法技术存在不少争议 ,因为有关的划分是非常个人化的,不过,由于该法典是一个人的作品,所以其内部高度统一(后来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这样的统一)。
6.4.罗马法系中的法典不仅仅是法的一种载体,也与罗马法系的法的一般原则存在密切的联系。在这些原则中,首要的原则就是所有的法都是为了人而存在 。这一原则被用来论证法律材料的一种处理模式 ,但是它还被援用来指导整个法系,协调各个不同层次的原则和规范,指出法律规范设立的目的以及解释法律规范时所应该持有的标准。在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阿根廷民法典中,与贝略的民法典一样,基于这一原则的考虑,在法典的开篇的第一编就论述人。就具体概念和规则而言,该法典表现出的新颖之处是在论述人的部分的开始,就加入了一章关于法人的论述。这是一个现代的创造,是在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中成熟的,而潘德克吞学派在论述法人理论的时候也运用了罗马法上的,不同于单独的个人的法律关系的载体的相关原始文献,并且以人的形象投射于其上;然后,一旦在人格化之后,其类型就经历了多样化的过程。在智利民法典中,接受了在当时刚刚由萨维尼提出的这种关于法人的理论构造,不过智利民法典把关于法人的论述放在了关于人的一编的最后部分,也就是第33章 。阿根廷民法典关于人的这一编的另外一个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关于胎儿的一章;在这一章中以非常清楚的方式确立了罗马法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胎儿在整个法之中,在对其有利的情况下,视为已经出生。这一原则也体现在智利民法典中,但更加明确地体现在弗雷塔斯的《草案》中。萨斯菲尔德正是从后者的文本表述中提取了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在这一过程中表达出来的意味是很深长的 。在同样的意义上,阿根廷民法典对所有的人都给予关注,包括对外国人也给予民法典所规定的保护 (第63条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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