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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根廷生效的萨斯菲尔德民法典——为该法典的汉语译本而作

  5.当萨斯菲尔德受任编纂阿根廷民法典的时候,他作为一个法学家的声誉已经得到确认。为这一工作,他从1864年开始工作,直到1869年。当时在委托他编纂民法典文本的时候,也包括了要求他必须撰写注释。他也完成了这一任务。他提出的草案被国会“非常迅速地”批准,也就是说,实际上根本没有翻开来看看他的草案的具体内容并进行讨论。通过1869年9月29日的第340号法律批准之后,该法典于1871年1月1日开始生效。
  这一民法典被视为是塑造了拉丁美洲法系的典范民法典之一。相对于先前的民法典而言,它保持了高度的独立性,虽然它使用的每个表述都与先前的民法典进行了对照。它的主要的来源是巴西法学家弗雷塔斯(Augusto Teixeira de Freitas)的《草案》(Esboço)。这一事实本身被萨斯菲尔德的同胞Juan Bautista Alberdi批评过。不过这很好地表明了西班牙语国家与葡萄牙语国家在拉丁美洲的一体性之内的紧密的联系:是他们所具有的共同的罗马法基础使得这种相互的交流成为持续性的和永久性的。
  6.1.萨斯菲尔德的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如下:
  —预备规定,然后将民法典的内容分为四编,分别规定:
  —人(以及家庭关系中的人法);
  —民事关系中的人法(也就是债);
  —物法;
  —物与人的法,共同的规定(死因继承,担保债权的物法性的和人法性的优先权,消灭时效)。
  相对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而言,这一民法典的体系有部分的创新。
  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体系是:
    —正义与法;
    —人,这一部分也包括了家庭法;
    —有体物与无体物,这一部分包括了:
      —物权;
      —继承;
      —债;
      —诉讼。
  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这一体系,在法国民法典和智利民法典中以不同的方式被沿用。
  萨斯菲尔德则将《法学阶梯》的体系与弗雷塔斯的《民事法律汇编》(Consolidação)的体系结合了起来。后者的结构是:
   —总则,其中包括:
      —人
      —物
   —分则,其中包括
      —人法,其中包括
     —家庭关系中的人法;
     —民事关系中的人法;
    —物法,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时效。
  可以看出,萨斯菲尔德并没有接受弗雷塔斯的设立一个总则的想法,在第一编中,通过设立一个规定法的一般问题的预备规定的章节,遵循了《法学阶梯》的顺序;然后使用了一些弗雷塔斯的范畴,论述人,家庭。然后萨斯菲尔德更加密切地追随弗雷塔斯的体系,在论述物权之前首先论述债,这预示了后来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体系。但是,在这里,他遵循的是一个不同的逻辑,弗雷塔斯将家庭关系和民事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债的关系放在一起。萨斯菲尔德在这两部分之后规定遗产继承,这样就修正了弗雷塔斯的做法,后者的体系实际上导致将遗产继承吸收在物法的规定之中。萨斯菲尔德在这个问题上采用了1811年奥地利普通私法法典(ABGB)的做法。事实上,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时代,法国民法典中的“无体物”的范畴——它在《法学阶梯》中就表现为一个统一的关于“物”的部分——已经出现了危机,包括在这一部分的内容中的材料表现为三大块内容,分别是物权、遗产继承和债。这三大块内容已经在智利民法典中被划分为三编的内容。萨斯菲尔德受到弗雷塔斯的影响,根据上面提到的逻辑,改变了它们的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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