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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兼评《物权法》第74条的得与失

  
【注释】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06级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

摘自《法制文萃报》4月19日(第一版)

表一、表二中的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局网

http://news.sohu.com/20070211/n248169968.shtml(2007年4月24日登录)

高培勤,“‘停车难’难在哪里——对本市停车场的调查报告”载《上海统计》,2003年12月

http://www.tj.gov.cn/zwyw/20061115190247_231.htm(2007年4月30日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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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06年09月第5期,第76页。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针对车库归属问题共出现过四种方案:(1)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三审稿)(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五审稿)(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六审稿)(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七审稿,也是《物权法》74条的规定)

公摊面积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梅夏英,王亚西,“论高层建筑物的车库权属”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0月第4期,第398页; 常西岭、翟全军,“如何判断小区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7期,第64页。

《民通意见》第87条采用附属物的概念,《物权法》第115条采用从物的概念,但两者都规定了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的一般原则。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04年第4期,第21页。

杨立新,“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停车位——论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载http://www.yanglx.com/dispclass.asp? (2007年4月30日登录)

虽然明确支持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归开发商所有的学者并不多,但是这一观点确实代表了开发商的利益。法律作为利益平衡之器,研究各方的利益基础,也不无裨益。

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06年09月第5期,第77页。

同上。第77页。

即使是赞成独立客体说的王利明教授也一再强调车库与住房之间的密切联系:“车库虽然不是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但专有部分离开了它就难以发挥其功能,车库也因为区分所有的存在获得了自己存在的价值。因为在小区中,商品房需要有小区车库的配套,通常配套越全,商品房的市场吸引力就越大,价格也可能就越高,所以小区车库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密不可分的。” 参见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06年09月第5期,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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