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物权法》将小区内车库归属交由当事人约定并列举了约定方式: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这就是说,法律上给予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这实际上是遵循了市场调节原则,如果开发商觉得房屋获利更高,他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以出售、附赠等方式出让给业主;如果他觉得经营车库的利润更大,它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租给业主使用。开发商由于建设了车库,所以他天然获得主动地位,以决定自己是否要保留车库所有权。《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这种天然优势地位,从而保障了开发商开发更多车库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业主的。就像允许开发商从建设商品房中获取利润从而保障城市的住房需要那样。另一方面,《物权法》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间接承认了小区车库车位的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为以后业主再次出让或转租车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物权法》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正如笔者前面分析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即地面停车场,几乎不需要花费建设成本,其占用的土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范围,开发商没有理由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物权法》将之归属于业主共有是合理的。现实生活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地面停车费,由于停车费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含混不清,造成了不少的纠纷。《物权法》将地面停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业主缴纳的费用不是停车位的租金,而是停车保管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了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实际是对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施加了必要的限制。虽然法律承认了小区车库、停车位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可是小区车库、停车位毕竟与小区及小区内的业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随着城市的发展,小区作为都市人的主要栖息地,其功能不再局限于居住,而是应当不断满足小区居民生活方便需要,停车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需求。为此,许多国家的行政法都规定了小区停车位、车库的配建标准。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将车库高价出让给非业主,极大地损害了业主的利益。《物权法》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这一款的规定实际上对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施加了必要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调节的适当干预。
二、《物权法》第74条之失
笔者认为《物权法》第74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因而具有重大实践意义。但是同时笔者认为《物权法》第74条也有失误或是遗漏,而且这些失误很有可能会给将来的司法实践留下诸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