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分析
徐静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及时迅速做出具体合理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依法行政的今天,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将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控制在法治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然而司法审查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干预行政权,恰是为其能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行使构筑了一道正义的防线。如何把握司法审查的强度,应当遵循怎样的司法审查原则?这正是文章试图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强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原则
【全文】
一、司法审查强度概念之提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立法的局限性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所必需的,有其正当的根据,但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犹如双刃剑,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扩张的倾向、失控、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应受到否定”。
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各国皆意识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控制。一般来说司法审查包括范围和强度,前者是就横向而言,即哪些问题能够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后者是纵向而言,即法院能在多大的程度上这些问题进行审查,既要防止制衡不足,又要避免干预过度。对于司法审查强度,王名扬先生对美国司法审查强度的概括是:“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以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受攻击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称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 of judicial review)……这里所谓的范围主要是指问题的深度,即法院在多大的纵深程度以内对问题进行审查。法院可以对一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也可只进行肤浅的审查,不作深入追究。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指司法审查的程度,即司法审查的纵深范围。”
二、国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分析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强度涉及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标准与尺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同时,行政案件的多样性,也导致各国难以给司法审查设定一个固定的、具体的、详尽的标准。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结合各国的国情,首先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然后依据上述情形确立司法审查的原则,从而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司法审查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