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管理是侦查实施子系统基本运行方式,所谓侦查管理是侦查指挥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侦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管理侦查指挥构造、案件质量、办案安全和工作纪律的工作过程。简单地说就是对侦查活动的管理。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指挥员不但要指挥侦查队伍完成侦查任务,还要管理好侦查队伍,保证侦查队伍在侦查过程中遵纪守法,文明办案。现在我们的一些单位恰恰是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往往是案子未办下来,自己队伍的问题先出来了,或者是案子虽办下来了,但却给人留下了不文明办案、粗暴执法的印象,结果破坏了政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办案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这是违背侦查活动中指挥员负责制的要求的。另外,侦查斗争的复杂性和战机稍纵即逝的特点,决定了侦查队伍必须具有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而这种作风只能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通过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来逐渐养成。侦查指挥员要注意在平时抓好对侦查队伍作风的要求和管理。否则,当发生了因作风拖拉而贻误战机的情况时,就不能仅仅抱怨队伍不行了。侦查管理工作还要求指挥员处理好追究犯罪与保护人权,查办案件与管理队伍,加大力度与确保安全等关系。在办案中要注意“三防”:一防错案,不能只重视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必须始终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把案件办成铁案。二防事故,在办案同时安排和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三防“渗透”,坚持做好思想工作,抓好队伍管理,防止案出现思想滑坡,防止案情泄密。同时,在侦查指挥管理工作中还要强调侦查指挥工作的权威性。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挥协调形成意见前,要认真听取下级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科学、指挥得当。对于上级机关和领导做出的指挥协调决定,下级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四)侦查协调子系统
侦查协调是侦查指挥员为实现侦查决策,与检察系统内外进行沟通,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过程。一定规模的实践活动都需要协调管理,活动的规模越大,协调管理的作用越大。侦查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因而侦查指挥员对侦查队伍的协调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现代侦查活动是复杂的社会劳动,需要多方面的协作配合,因此,现代侦查指挥也就需要遵循目标导向原则。明确了这一点,侦查指挥员就应尤其注意,在侦查指挥实践中围绕证实犯罪的目的,科学地制定侦查行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层层分解、选定各个侦查小组乃至人员经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分目标和各个阶段的分目标,以此统筹各个侦查方向、各个侦查阶段、各个侦查员的侦查活动,提高侦查活动的协调性和有效性。到位的侦查协调,有助于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保证办案质量,保证侦查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协同作战的原则是由有组织犯罪的复杂性和侦查资源相对匮乏的现实情况决定的。具体地讲:首先是侦查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侦查协作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外地案件时,有关地区侦查机关予以配合侦查的活动。侦查协作机制,实际上是侦查机关系统内跨地域的侦查合作机制,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比如:检察机关历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10月制定下发了《关于
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iii],对侦查协作的一些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一规范,发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优势。侦查协作一般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直接向负有协作义务的检察院提出请求,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协作事项要具体明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依法、可行、保密。协作地检察院负有协作和审查相关法律程序、手续的义务,必须依法通力协助,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快速高效,保证质量并反馈情况,要像侦查自己查办的案件一样来做好协查工作。侦查协作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预算统筹开支,履行协作职责不得收取费用等。其次是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前者解决的往往是某一具体的事,协调的实现多倚重单位领导人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一般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靠的是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在同犯罪斗争中的职能作用。最后,还要加强与港澳协查机制和刑事司法协助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潮,犯罪将出现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的新趋势。高新科技手段的发展和应用,使跨境犯罪的手段愈来愈隐蔽,逃避打击的速度也更加快捷。事实证明,不管哪个法域仅靠自身的力量,仍然实行封闭的调查处理方式,都很难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的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