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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指挥构造的法理解析(二)

侦查指挥构造的法理解析(二)


郑卾;征汉年


【摘要】侦查指挥构造是侦查体制的核心和枢纽,其核心是决策与组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刑事侦查指挥构造不仅仅指刑事侦查指挥的范式,还应当包括这种范式下侦查权与指挥管理权的运作方式。在组成体系上,由侦查决策、侦查组织、侦查实施和侦查协调等子系统组成。从结构分析视角而言,侦查指挥关系包括侦查指挥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一个国家侦查指挥模式的型塑与该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司法传统和社会文化背景等社会大环境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词】侦查指挥;法律关系;价值衡平
【全文】
  三、侦查指挥构造的组成系统
  对侦查指挥构造的概念进行了必要的定义,在这定义中,包含了侦查指挥构造的组成成分。从系统论角度,侦查指挥构造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侦查指挥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它是在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带有明显的组织性和管理性,在组成体系上,对应于侦查指挥行为的全过程,将分为侦查决策、侦查组织、侦查实施和侦查协调等子系统。由于子系统的内容不同,它们的功能也有着明显的差别。
  (一)侦查决策子系统。
  侦查决策是整个侦查指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也是侦查指挥构造的重要内容。“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影响领导工作的得失成败”。[i]决策并非只指决定政策,尽管决定政策属于决策的范畴。而侦查决策主要是指侦查指挥员(领导者)在其他办案人员(被领导者)的参与下,对案情(包括案件线索)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设计、优选侦查方案,并根据案件进展不断对方案修正和完善的过程。可以这么说:“决策是选择对策的决定”。[ii]侦查决策是侦查工作开展的依据。没有侦查决策,侦查工作便无法启动,失去遵循,丧失目标。
  在侦查决策程序方面,一是要找准问题。为了适应当代侦查协调工作的客观要求,侦查机关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范围广泛、信息量大、传递及时的信息情报网络体系,保证各种涉案信息情报及时准确地汇集到侦查指挥协调机构及决策人员手中。其次是要合理地界定信息情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在掌握大量信息情报的基础上,侦查领导人员要科学地对信息情报进行分类,从中筛选出重点范围和重要内容的信息情报。对于所掌握的信息情报,要结合举报的事实和案件线索材料,及时全面地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各种信息情报所反映的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尽可能地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问题乃决策之起点,问题找不准,决策便失去了靶子。这就要求侦查指挥员对案情要全面了解,在分析的基础上,将情况梳理清晰,对情况掌握力求“客观、全面、详实”。情况明了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做到情况明了,就要尽量多地占有信息,对信息材料进行辨别与分析,并对工作前景进行预测。只有这样,工作才能不盲目,才能始终掌握办案的主动权。二是要确定目标。侦查工作阶段不同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因此必须确定好不同环节的目标。有时目标难以具体明确,但也要确定工作方向,这是侦查工作的特性决定的。三是要优选方案。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科学决策应是在多个方案当中优选出来的,只有一个方案,孤注一掷,寄托在侥幸基础上的决策,不是科学决策。因此制订方案要优中选优。选优时要善于逆向思维,即从正常思考问题相反的方向进行思考。比如说,案件缺少赃款方面的证据,正常思维方式是如何查找到这些证据,以完善证据链条。而逆向思维则是考虑如果这个证据找不到,应该如何从其他证据入手弥补这个问题。这样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开展工作,胜算的几率就更大。选优时要审时度势,侦查工作有着特殊的复杂性,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到进退自如,游刃有余。从侦查整体工作看,针对一个线索的查办有一个时机选择的问题,在最佳时机开展侦查,工作就顺利。因此,有的案件要闻风而动,有的案件要待机而动,有的案件要以静制动,有的案件要以动制动。对于特殊案件,必要时也不妨作出侦查让步。四是修正方案。修正方案包括信息回馈和调整方案两个过程。侦查工作中情况瞬息万变,要随时掌握案件进展与犯罪嫌疑人心理动向,根据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这样才能保证侦查始终处于主动位置。要用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办理一起案件要考虑到案件背景,处理具体环节上的问题要考虑到全案。要用动态的观点看待问题,要深入思考事物变化的可能性,对案件进展多角度提出预案或不断修正,以减少漏洞出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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