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所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8条规定了法人的定义,其主要强调法人是法律所规定的产物,非以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立。具体负责民事主体部分第二章自然人和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的北京大学尹田教授认为,法人一章在体例和内容上借鉴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并吸收了各国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吸取了《
民法通则》和《
公司法》等立法的成果的司法实务经验。第88条是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规定,所谓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徐国栋教授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于法人为何物没有给予定义规定,但根据该草案第1、2、3条推知徐国栋教授所认为的法人是社会组织和目的性财产的人格化产物。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2条规定,非法人团体是实在的社会存在体,但因为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未给予人格化,对非法人团体准用关于法人的规定。可见无论梁慧星所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还是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都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非法人团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已经为我国《
合同法》、《
担保法》等现行立法所规定何认可,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是民事主体立法之一大进步。但是,梁教授和徐教授的草案似乎都认为非法人团体是区别于传统自然人和法人主体的新的民事主体类型,这种认识往往基于以下认识,首先,法人和非法人的条件不同,这种不同表现为,法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独立财产或者经费,非法人团体有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或经费。
上述立法选择显然是建立于对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本质认识不同,学者对非法人团体已经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但是由于对于非法人团体的认识要么以其本身为认识对象,要么以传统法人形象为比较分析对象,进而有学者倡导民事主体三元结构。其实,传统法人制度本身由于时代原因,百年之后我们是否仍然固守传统法人模式值得探讨,事实上法人现代形象早已非彼时法人形象。对于非法人团体的态度反映了学者对于传统法人的认识态度,1720年英国制定的“泡沫法”对于非法人团体的限制所造成的历史教训,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对非法人团体的态度可以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如果突破传统法人固有模式,非法人团体完全可以归入法人民事主体范畴之中,这并不影响法人、非法人团体的社会实践效应。所以,中国未来的民事主体制度应该立足于自然人、法人基础之上,传统民事主体通过现实改造完全可以接纳不断涌现的经济团体组织,无需以民事主体三元理论(三元理论的一个最大的逻辑弱点是,这种法学理论对于社会现实的应急可能导致后来的四元学说,甚至五元学说,这种做法实在不可取,因为改造之后的法人制度完全可以包纳多元社会实体。)回音于社会实际现实,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法人制度是一种民商法律制度。如果仅仅从法人的构成要件(民商法的视角)来看:中国共产党的省委、市委、县委都是法人,而且是机关法人。现在的问题是:九三学社、民盟等到民主党派的省委、市委是否是法人?属于何种类型的法人???简明的答案是属于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这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部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也就是说,其履行的机关职能,因此应当属于机关法人一类。民主党派也是由其职能的所决定其性质,就是说,民主党派是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国家的事务管理,属于社团法人。同样的政党委员会,却有不同的法律定位,这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说:“在中国有政党,却没有政党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并非是在野党)。政党之间不仅仅停留于“平等”的定位,最根本的体制是我国的政党合作形式表现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北大贺卫方老师认为:作为政党制度最基础是党派之间的平等,就像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具有平等的地位;而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党派之间在政治上未能完全同等享受或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他认为,中国只有政党,而无政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