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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权利的价值维度(四)

  一百多年来,在经济学领域,人们对人是观念的动物这一基本哲学命题存在着性质相同的,两个方向的误解或忽视:一种是新古典经济学把人的社会观念当作既定的不变的外生变量,在讨论经济效率中不自觉地予以忽略。另一种是经典性经济学在对共产主义社会描述中把人的社会观念美化到超越自利的地步,毫不利己的个人观念成了社会构造和发展的哲学基础。这两个方向具有一样的逻辑错误——在描述或设计人类社会时各走向一个极端,或抽象掉由纯外部因素引起的人类社会冲突,或设想由一个纯净的社会制度来消灭这种冲突。在彻底私有财产制度和完全自由竞争的社会中,充分理性的自利行为,会不自觉地产生兼具利他的效果,形成一种“自发扩展的人类合作秩序”,当然不存在“非理性”和“外部性”问题;而在彻底共产制度和完全计划安排的社会中,全人类抛弃自利,自觉利他,构造了一种一般普遍的集体主义的人类合作秩序,这里没有搭便车问题,外部性也失去定义。在这两种理想社会中,人们的观念都是同质的,观念对社会的作用是既定的,观念差别的意义在理论上不可能,都可抽象掉。更严格地说,这两个方向的描述或设计都在展示一种最高境界的人类社会理想,不过它们所依赖的产权制度(在这里是工具)截然不同罢了。作为理想——观念的理想,它们不应被评为错误,错误的是把观念的理想直接变成社会实践原则的行动。对人类观念差别或观念分裂对权利现象的解析产生必然的误导,在哲学中用特殊性代替普遍性,从权利现象的社会分析中,以现象的例外否定普遍的共识和内涵。
  在人类的群体中,总存在着理性人群和非理性人群,在通常情况下,个人最优选择与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背离,即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理性无知”或一般经济学中的“搭便车”和“外部性”问题,这是最一般经济学难题,也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个困境只有两个摆脱办法:要么索性使集体变得尽量小,使监督、激励很明显;要么在集体中采取“选择性激励”。把集体变小最终就要取消集体,而“选择性激励”普及到什么程度,成本多大就不得而知了。我们把这种集体行动理论扩大到国家理论时就发现“小集体”和“选择性激励”将导致有“相容性利益”的“分利联盟”,“分利联盟”局部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它对社会和国家的损害会形成“制度僵化症”,国家由此灭亡。[2]
  这样的从个人观念分裂到社会意识形态的整合过程使我们发现又回到了“可怕的逻辑结论”,正如有些学者所转述的:组织成本低的势力强大的“少数人”会成功地安排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大多数人”的社会制度,而大多数人一般因为不愿意或支付不起由自己个人承担制度改造的社会成本而对这种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进行“合乎理性的容忍”。结论是,“对大多数人不利的制度安排是他们自己选择的”。[3]似乎“霍布斯丛林”或“第三帝国”要成为社会的必然,事实上希特勒就是这么理解社会意识形态的,他坚信人们需要和依赖权威的支配而讨厌费神的个人选择。 这种社会意识形态整合方式的错误不管是历史事实的还是理论分析的,对与错在强调了个人选择的计算成本而忘了个人更忠实于对选择结果的全面的成本收益比较。最终人们要从自身行动和公共行动中获得自己预期的最大收益,对现存的社会制度的认同或叛逆也不例外。个人在成本收益比较选择中运用的个人观念将得到一个确定的收益,它会再来修正观念。并且,导致成功结果的个人观念会得到其他个人的理解和模仿,从而使自发的个人观念传递、扩展为社会意识形态。这种社会意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权利。从经济学角度,我们不难发现,利益是根本的,是基础的,也是权利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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