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采取存续分立的形式进行分立,分立后的A公司系存续公司,E公司、F公司和G公司为新设立之公司。
分立协议的重点内容为:
原A公司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仍由A公司承继;原B公司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E公司承继;原C公司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F公司承继;二期工程的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G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后,四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为A公司现注册资本。
最后由E公司、F公司和G公司分别将100%股权转让于B公司、C公司和D公司。
【律师总结】
本案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一个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广为热讨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与公司股权重组”问题——该问题的核心是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的理论脉络与知识上的创新为基础的。然而,毋庸置疑的是顾律师最终建构的解决方案,是对上述理论创新的再发展、再创新或者说是知识上的增量。
“就非诉项目而言,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整体性事件的把握上”,顾律师这样谈到他对此案的看法。而我们认为,顾律师对此案的最终贡献毋宁在于指导他处理棘手问题时的方法或思维理路,也可以说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所以,我们希望能够开放出其方法论的实质性内核,以飨读者:
“整体性思维”框架与方法论要求律师必须具有多重面向:一是A公司的现有结构,包括其股权分布状况、现已开发建设的项目进展情况、二期项目的筹划与实施图景等等。另一个面向,要求律师必须审慎的分析处于前述结构中各方主体的相对位置,与其之间的互涉关系。换言之,律师必须以一种严密的关系性视角,来分析整个项目,以期生发出各方主体的关系性图式与利益背景。最后,一个不可忽视且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面向,是各方当事人的相关目的或意图,它将指引这些结构与关系的适用维度。案件的变数与走向也多与此相关。
随着方法论的不断拓深,逐步推进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并且案件基本结构与主体间的互涉关系基本清晰的前提下,有两对主要的力量争逐呈现在顾律师的面前:首先,三家公司联建开发,且统一以A公司的主体资格对外形成法律关系,那么它们对于项目应有的利益比例如何划分?其核心是划分标准或尺度的问题,更进一步是尺度或标准的合法性问题。其次,二期项目如何能够归属于A公司,在三家公司权义不明的情形下这样主张的具有合法性依据又是什么呢?
结构性的思维框架与关系性的视角再次扩展了顾律师的理路。既然这些实质性的核心问题互相牵涉,无法在变动其中某个问题的同时,不连带触及到其他几项,也就是说,这些关键要素已经联结成一种网络,只把握其中某项或只在表层予以规制都将无济于事。那么,设想将这些互为关联的问题束全部拔出,放在一种结构或者模式当中,利用其关系性的特点,将各个要素予以整体性消解。这样,旧有的问题意识也会随之消失,或者因为脱离框架(背景)而变得不再成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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