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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与道德风险防范

  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仅削弱市场规则在约束银行冒险方面的作用,而且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得以继续存在,由于这些银行存在高风险、高利率措施,使得经营谨慎的银行在贷款、存款方面难以与之公平竞争,这样实际上就是间接的允许和鼓励了金融体系内的信贷质量和资本的恶化。这与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体系健全的宗旨是相悖的。
  二、道德风险的防范
  道德风险问题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问题。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至少有以下几种办法。
  一是设立存款保险的上限,即实行限额存款保险。这是最直接的减少道德风险的方法。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不保障所有存款,存款人不可能忽视银行的风险程度,所以道德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存款保险的上限的高低紧密相关。第一,在限额保险制度下,银行可能倒闭并发生损失,所以银行股东必然具有控管风险的诱因。第二,银行懂事和管理阶层基于专业声誉和潜在的责任,通常会避免承作高风险业务。若银行破产,将会对其造成负面评价,不当业务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安全且赚钱的银行会提供给其优厚的福利,加之在限额保险制度下银行因经营不慎极易引发流动性危机而增加倒闭的可能,因此该等专业人士极愿意银行稳健经营。第三,在限额保险制度条件下,金融监理机关及存款保险组织通过各种监理措施,抑制银行过度承担风险。
  二是设立存款保险赔偿额的比率。即存款保险机构只偿付投保存款的一部分,即使存款人的存款低于存款保险赔偿额的上限,仍只能收到部分存款赔偿,这样有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稳健程度的关注。但是为了给小额存款人提供足够的保障,应建立阶梯式的保险赔偿比率。
  三是实行差别保险费率。即以风险为基础定价,对其具有不同风险的存款机构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对那些从事风险性较高活动的银行征收统一保险费率的做法,从制度上促使银行稳健经营活动。按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一方面奖赏了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并阻止其他存款机构从事高风险 业务活动;另一方面改善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程度,更好地发挥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论坛的存款保险工作小组2001年9月提出的报告,各国或地区控管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经验和建议如下;首先是存款保险制度会引发道德风险,而且多数国家仍需致力于控管该风险。一般而言,法令、会计、资讯透露及监理制度不完备的国家,较难控管道德风险。适当地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包括制定最高保额、不保存款项目类别、共同保险、差别或风险费率、问题银行尽速停业,以期损失最小的措施,以及对银行董事及职员不法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等。其次是道德风险的抑制。一般可以通过个别存款机构良好的企业管理、非投保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市场制裁力量以及监理机关与存保组织的主管机关制裁力量执行,倘若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将可取得较大实效。银行主要股东、经理人及董事也具有降低道德风险的动机,但监理措施与主管机关制裁力量的配合也很有必要。各个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有助于银行安全与稳健经营,可以作为防范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健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一套标准、程序和制度以确保银行经营受到董事会和高阶主管的妥善监督管理,如: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风险管理及经营绩效评估制度,依适当的营运目标而调整报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的管理等。有效的市场制裁机制需要健全的会计及公开揭露制度,配合信用评等机构、市场分析人员、金融评论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共同监督和观察。在法令方面的规范是通过有效的法令,包括新银行设立规定、最低设立资本、银行董事及经理人资格、业务项目、具有控制权股东的限制、风险管理规范、有效的银行内控制度及外部稽核等规定,监理方面的规范指银行安全与稳健经营及遵守法规均受到监理机关的监督,如有问题出现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予以勒令停业。再有就是各种控制道德风险的方式皆有其优缺点,故选择控管方式时常常需在公共政策目标与风险间作权衡,且需斟酌各国的特殊状况。一般而言,各国决策者应考究这些方面的因素: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目标;有效控管道德风险的相关配合条件;达成相关配合条件的能力;评估为达到相关配合条件的改善成效。
  加拿大在对于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已有较为成熟的存款保险功能设计4。其主要包括有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机构执行任务,可就投保申请程序、风险的评估、监督与干预权及终止投保资格的应用,假以防范道德风险。这些经验是可资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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