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强调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央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银监会专门施职监督管理。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构成我国分业监管的机构安排。
第四、关怀民生。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体现关怀民生的思想。
三、
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旨在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并赋予适度创新
修订后的《
商业银行法》,条文由91条变成了95条,新增加了4条和增加了3款,修改了54处。《
商业银行法》的修订精神体主要现在:
第一、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三项:可以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
第二、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更突出审慎性和安全性原则。将审慎性原则作为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修改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将安全性列为首要经营原则。
第三、体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资格、变更条件等都作了促进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
第四、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适度创新,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混业经营”留有空间。
四、银行三法构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要“健全金融调控机制”,“改正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要“强化金融监管手段,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银行三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构建了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稳定和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注释】 作者简介:
姚启建:(1975—),男,贵州遵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现供职于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中心法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