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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三)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三)


杨立新


【全文】
  八、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
  恶意诉讼,是一类侵权行为。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将这种侵权行为称之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规定为三种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是无可能原因而进行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为追求刑事、民事诉讼请求适当审理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除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外,诉讼程序有利于被告而终结。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但是故意利用这种诉权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目的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的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恶意诉讼是新型的侵权行为,过去很少遇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例如,湖南省某报社记者采制某镇发生的治疗性病的诊所泛滥骗取钱财的新闻,在报道中使用了一个受害人的事例,将其化名为某某。距离其数百公里的一个镇恰好有一个人也叫这个名字(化名的名字),该人遂认为记者和报社侵害了其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责任。其间,该原告曾找到记者协商欲共同合作,取得报社的赔款后分给记者若干。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上诉后,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和报社向法院起诉,以恶意诉讼追究该人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人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承担侵权责任。
  这类侵权行为有3种形式:
  1.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是恶意诉讼人故意提起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被告受到损害。但是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被告受到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处理的还不够多,经验也不足。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应当是: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对此,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这一要求,第一,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因此错告不是恶意诉讼行为。第二,加害人须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即没有事实上的诉权和程序上的诉权,为无诉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主要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害,并且损害与这一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该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胜诉,而不是原告胜诉。具备这些要件的,构成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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