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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利与功利下的言说——读密尔《论自由》

  尽管自由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并不可靠,任何纯粹的经验基础,无论是功利主义的还是其他的,都不能绝对确保自由的首要性和个体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一种必须以某种欲望和倾向为前提条件的原则,只能比这些欲望本身更受条件限制。但是,我们的欲望和满足这些欲望的手段是会随时发生改变的,无论是在个人之间,还是就单个的个人而言都是如此。而且,任何依赖于欲望的原则也同样是偶然性的。[8]因此“一切预先以欲望能力的对象(物质的)作为意志之决定性根据的实践原则,都无一例外是经验的,而且都无法提供任何实践法则”。[9]只要功利——甚至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功利”——是决定性的根据,原则上,普遍福利就必定僭越自由,而不是确保自由。
  实际上密尔也承认这一点,但他也可能会反问,作为权利的自由是否就应该享有这种无条件的特权?他承认,功利主义的解释并未使作为权利的自由绝对优先,因为可以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某种其他的社会义务也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可能压倒任何一种普遍的正义标准。[8]
  个体和社会之间,功利和权利之间到底有没有清晰的边界,不同理论对它们之间边界的构设与清除又是出于何种目的和洞见呢?密尔对自由的这种摇摆的、紧张的看法也许在被批驳为理论自身的不统一、观点骑墙的同时,其实却是以另一种姿态表现出了自由所关涉之个体与社会、功利与权利问题在理论和现实中断然取舍的困难。
  也许,自由有太多的面向,也许自由本身就是多面相,甚至是彼此冲突的面相,所以任何自称为对“自由”的真正的、唯一的、终极的理解都意味着自由的崩溃。也许,我们永远在自由的路上,探讨着自由,自由地探讨。
  
【注释】①鉴于论文篇幅所限,本文对此问题仅予指出,而将问题集中于密尔自由问题中的权利和功利之间的勾连,尤其是以密尔自由主义思想中的功利基础取向来解释其自由之权利承诺中的紧张。事实上,社群主义对密尔的这项指控并不能成立,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并不是说,正因为自由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东西,我们为了自由本身就应当拥有我们选择计划的自由。毋宁说,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是这些计划和任务,而正因为它们是如此重要,如果我们认识到它们还没有臻于完善,或者是不值得做的,我们就应当自由地修正和拒斥它们。选择的自由并不是为了它自身而被追求的,而是作为追求那些自身就有价值的计划和实践的前提条件被追求的。虽然密尔确实认为我们应当行使我们对自由选择的能力,因为它是我们独特的秉赋,并且也认为,低估自由的危险以及调整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二者之间的界限之所以会呈现出特别的困难就来自于或在于,“一般的想法却很少见到个人自动性这个东西具有什么内在价值,值得为其自身之故而予以注意。”但他接着指出,行使那种能力之所以是重要的并非基于它自身的原因, 而是因为没有它,我们“就会在辨别或向往最好的东西中寸步不前。”遗憾的是以赛亚•伯林却错误地把“这种选择的自由的行使是内在地有价值的,是基于它自身的原因被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它是对一种内在地满足的能力的行使”归属给了密尔。兰登森在《密尔的个人性概念》中引用了若干其他的段落表明,密尔最好被理解成认为“不是把最大的重要性指派给选择能力的纯粹的形式(或存在),而是指派给某种事态或状态,因为他相信这种事实或状态是那种能力在有利条件下自由行使的结果。”密尔并没有根据我们的利益是被前社会地确定下来的来为自由主义的自由辩护。的确,密尔坚持认为你不能从自由主义中发现这种“抽象个人主义”的前提,尽管密尔的“伤害原则”因为其“涉己行为”和“非涉己行为”的区分而被责难为是“抽象、孤立个人主义”的表现。如果我们把人们的利益当作预先确定下来的前社会的东西,社会只是这种利益的手段,那么我们就不能理解密尔在《论自由》中对于良心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教育和自我教育以及依据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形成和修正一个人的品格所需要的任何条件的关心。参见 威尔•金里卡.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Ladenson,R. Mill’sConception of Individuality.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1977.Vol.4.

②See John Gray, Mill on Liberty :A Defense,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3. C.L.Ten, Mill on Liberty , New York, The Clarendon Pre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Joseph Hamburger, 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and Control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Alan Ryan, J. S. Mill ,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5. Gertrude Himmelfarb, On Liberty and Liberalism: the Case of John Stuart Mill, London: Secker and Warburg, 1975. John Gray,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Utility and Rights, Nomos ,1981. Mark Strasser, Mill and the Utility of Liberty,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34, No.134(Jan.,1984). 国内对密尔自由中的可能呈现出的暧昧性的集中的研究,参见刘淳:“为‘叛逆者’申辩——重读约翰•穆勒《论自由》”,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4629.

③在《论自由》中,密尔关注的不仅是个人反对国家,而更是个人反对所有形式的社会压制,这在密尔本人给Villari的两份信中表达得很清楚。See Letters, ed. Elliot, vol. I,pp.196,203. Alan Ryan, Mr.McCloskey on Mill’s Liberalism,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14,No.,56.(JUL.,1964),pp.253-260.

④关于这种实际上是通过强调一种对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区分以界定个人与社会之正当行为的边界来捍卫个人自由的做法,受到了来自霍布豪斯和鲍桑葵等人的批评。参见霍布豪斯.朱曾汶译. 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 鲍桑葵汪.淑钧译.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C.L.Ten, Mill on Liberty, New York, The Clarendon Pre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约翰•密尔. 许宝骙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2005. 1,5,序言第4页,11,12,22,23,68,12,61,60,80.

约翰•格雷.曹海军、刘训练译.自由主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30—131.

J. E. Parsons,Jr. ,J. S. Mill’s Conditional Liberalism in Perspective, Polity,Vol. 5,No. 2.(Winter, 1972),pp.147-168.

关于密尔自由主义中的精英主义情结和阶级偏见在Harry A.Holloway, Mill’s Liberty,1859-1959, in Ethics, Vol.71, No.2 (Jan., 1961),pp.130—132. 和姚大力:“读约翰密尔《论自由》”,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4627中均有所提及。

邓正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代译序”,载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59.

约翰•格雷.曹海军、刘训练译.自由主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46—147,84,85.

Mark Strasser, Mill and the Utility of Liberty,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34, No.134(Jan.,1984),pp63-68.

迈克尔•J•桑德尔.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6.

Kant, I.1788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translated by L.W.Berk,1956.p19.转引自迈克尔•J•桑德尔.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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