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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利与功利下的言说——读密尔《论自由》

  二、功利:论证自由
  正如上述所分析和展现的那样,密尔对自由的承诺在范围和性质上有一种内在的紧张。在我看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紧张是和他所采取的论证基础以及论证方式有关联的,正是他所理解的那种“独特的”“经验”功利主义的基调决定了他对自由的承诺必然是以功利为取舍的特定情景类型下的双重取向。甚至有时候,这种“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独特的”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会“超越”功利主义本身,“模糊”功利与权利的边界,因而这种论证本身也加剧了其在自由的权利承诺上的紧张。然尔这种紧张,在密尔及一些评论者看来,仅仅是一种表面上的紧张,是自由的权利层面上的紧张,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权利与功利之间的紧张。因为在密尔的自由主义学说中,作为权利的自由和作为功利的自由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7]
  密尔采取了与自然法相对立的功利主义的理论前提来论证自由,他最终把权利与总体功利联系在一起,认为拥有一种权利就是拥有社会应当捍卫个人持有的东西。权利在密尔那里不是抽象的观念,而是与总体功利相对应的东西。密尔明确指出,“在这篇论文中,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一个东西)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的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之未用。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1]他之所以坚决捍卫自由主义的原则,强调个人思想和创造性、经济和政治活动的自由,主要依据正在于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的总体功利达到最大值。反之,扼杀自由最终导致总体功利的损失。对此, Strasser认为,“如果,自由原则和功利原则不知何故发生冲突的话,密尔会确定功利原则的支配地位。他的天才就在于表明了为什么在功利和自由的表面上的冲突是不真实的。” [7]
  在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里,密尔基本上把自由作为推进“人类精神福祉(人类一切其他福祉是有赖于精神福祉的)”的一种带有工具性质的价值来阐扬。[1]因此,他在“人类心灵未臻完善”的心理学假设下,认为“真理的利益需要有意见的分歧”。 [1] 显然,在这里,“最大可能的幸福”是密尔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自由对他来说是附属于这个根本价值的。但是在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里,他几乎突破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观,而“接近于宣称自由和个人的自发性乃是与幸福本身同等重要的根本价值”。
  同时,密尔对自由的功利主义论证带有明显的经验化倾向。虽然他是从“一般性的说法”的角度讨论自由的性质和限度,但他不想从抽象权利的概念和逻辑演绎去展开他的讨论。与大多数经验主义哲学家一样,密尔坚持了常识公理化的风格。比如在说明个人应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充分自由时,就采取了这种论述风格。[1]也许可能正是这种经验化的局限性使其对不同种类的自由根据其生活中的形象感知而作出了不一致的权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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