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由:权利与功利下的言说——读密尔《论自由》

  密尔虽然根据多元价值观,将边沁纯粹以快乐的“量”为行为标准的功利主义调整为“质”“量”并重的“道德功利主义”,最大化了功利主义,“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但在哈耶克看来,“功利主义作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变异形式,根本无力证明功利标准的存在而且亦无力指导个人在他的实际生活中对正当行为的考虑。”[5]哈耶克认为,功利主义者凭空建构了一个评估社会制度的标准,即最大幸福原则,而自由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这样居心不良的人可能以各种“善”为借口诱使人们放弃自由,接受奴役。因此哈耶克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自由主义的结论。所以哈耶克认定密尔是“功利主义的唯理主义者”,并将其排斥于英国式渐进理性主义传统之外。
  正是基于此,约翰•格雷认为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在密尔这里出现了现代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之间的决定性的断裂。“这一破裂并不是指因为功利主义的缘故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摈弃,或是以积极自由的概念取代消极自由的概念,而是一个新的、自负的理性主义的出现。尽管苏格兰学派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像法国伟大的自由主义者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一样,已经看到了支持自由的首要论据在于人类的理智没有能力理解由它所产生的社会,而新自由主义者企图将社会生活屈从于理性的重新建构。如果说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进步意味着由人们之间自由交换而产生的财产权,那么对于现代自由主义者来说,进步就是‘理性社会’这一特殊概念在全世界的实现。这在密尔的著作中表现的很清楚,他是一位最终倾向于现代自由主义的分裂的暧昧的自由主义者。一旦进步被界定为理性计划的生活之实现而不是人类能力所不可预见的产物,那么自由将不可避免地从属于进步的要求。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通过明智地承认人类理智不能规划未来进程来避免的冲突。”[6]
  因而在承诺自由的个人主义性质取向上,密尔一方面,体现了真个人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体现了假个人主义倾向。哈耶克依据西方主要国家人们对“理性作用”及应怎样确立社会秩序的不同看法,极其深刻地划分了“真个人主义”(英美)和“假个人主义”(法德)。哈耶克指出,“真个人主义”是经验论哲学传统的必然结果,它的现代发展始于洛克、特别是始于休谟、孟德维尔,经由斯密(经济学)和伯克(政治学)首次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它的19世纪继承者是阿克顿和法国的托克维尔。真个人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有限,人类的才智并不完善,许多社会成就应归功于在时间延续中许多人的经验积累。因此,真个人主义者推崇自然而然的秩序,对社会的自然过程采取谦卑的态度。
  密尔的自由主义学说是从认识论的怀疑主义开始的,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他认为承认人的“可能错误性”是自由的必要前提。这也说明其已经看到了支持自由的首要论据在于人类的理智没有能力理解由它所产生的社会。这是密尔继承英国休谟、斯密的传统的一面,体现了鲜明的古典自由主义特征。但同样在密尔的著作中表现出进步就是“理性社会”这一特殊概念在全世界的实现。他把习俗和传统看成是阻碍进步,威胁自由的因素加以排斥,认为自由就是自律。约翰•格雷认为这一思想遭到了当代自由主义者的猛烈批判。在哈耶克看来,密尔所描绘的自律的观念涉及到“将个人自由的部分条件——服从约定俗成的规范并赞同世代相传的生活样式——当作对自由的威胁。”[6]哈耶克敏锐地洞见到“密尔因习俗本身对自由不利而由此产生的对习俗的敌视最终必然是非自由主义的。没有稳定的道德传统以及社会习俗,自由社会就无法长久存在(如密尔以其它语调所承认的那样):这类规范的替代物不是个体性,而是强制与失范。一种合理而可靠的自律观无须像密尔的著作中充斥的对习俗和传统抱有的恶意。”“正如在社会心理学中所指出的那样,自律的理想并不是指那种对其社会环境漫不经心的内在导向的人,而是一种进行批判与自我批评的人,他对所处社会规范的忠诚,与最佳地发挥自身的各种理性能力融为一体。这种开放的自律观洞见了被密尔所否弃的作为自由条件的习俗和传统的作用。”[6]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