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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利与功利下的言说——读密尔《论自由》

自由:权利与功利下的言说——读密尔《论自由》


霍宏霞


【全文】
  密尔的《论自由》是西方自由主义智识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论自由》中,一方面,密尔表达了强烈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信念,承诺了作为权利的“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正是这种个人主义权利的基本信条遭到了当代社群主义论者,例如泰勒、麦金太尔、桑德尔等人的激烈批评。他们认为密尔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信念是一种空洞的教条,人是社会化的自我,是有负担的自我,而不是原子化的脱离于目的的纯粹的自我。①但另一方面,密尔对作为权利的“社会自由”的论证却是以功利主义为根基的,尽管密尔的功利主义较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依然受到了来自自由主义内部权利论者的攻击,这是源自康德道义论伦理或洛克社会契约论理论模型下的以自然权利或人权为自由之根基的理论主张,罗尔斯、诺锡克、德沃金等在此意义上大致都可以归入其中。他们认为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只有建立起人的权利这个概念,自由的基础才能确立。尽管他们在对自由主义这一价值观念的具体解释和实现这一基本价值的具体方式上也有着相当尖锐的分歧和论战。但有意思的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调上的自由主义个人信念却和批判它的社群主义以及权利自由主义有着一种很微妙的关系,因而它在被批判的同时很容易找到自己的盟友并从中解脱出来。正是这种暧昧为人们理解密尔的自由提供了无限的可能。②于是,面对一种暧昧与复杂的自由取向,无论我们能够回答与否,无论我们的回答合理与否,我们都不禁要问密尔所认为的自由难道真的像上述这些批判者们所认为的那样吗?密尔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自由的?他认为自由的真正基础是什么?为什么他会为自由选择这样的基础? 自由是靠什么来保障的?这个保障自由的东西和自由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自由基础的确立中究竟又隐含了怎样的前设呢?为此,我的研究进路就是从密尔对自由的权利与功利的双重性质之言说及两者之间可能的关系出发提出我对密尔的自由主义的基本认识。
  一、权利:承诺自由
  密尔开宗明义务地指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1]正是洞见到了其所处时代“民主的泛滥”和“多数的暴虐”的社会扩张性,洞见到了“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他奴役到灵魂本身。”[1]在自由主义的历史上密尔第一次明确地把目光从政治领域转到社会领域,③拓宽了自由主义的视野,使其具有更深刻的内涵。这是一种作为权利而存在的自由。按照密尔的见解,自由本质上是属於人类的每个个体的权利。它由以下三个领域所构成,即:意识的领域,包括良心的、思想的、意见的、情操的自由,以及表达这些思想、意见、情感的绝对自由;在不涉及他人的范围内独行其事的自由;从以上两者引申出来的出于自愿的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为了防止这种“社会暴虐”,确保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密尔提出了一些公认的原则④来测定政府(社会)干预之当与不当,从而划定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从而也就承诺了作为权利的自由。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1]严复在把密尔的《论自由》最早引入中国的时候,将其贴切地译为《群己权界论》,可谓深谙自由之权利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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