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四、结语
  随着《治理准则》的公布,第一份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加入到董事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行列之中,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增加此保险项目。但是,对于那些正在考虑加入董事责任保险的董事而言,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董事责任保险绝不是一剂万能药。因为从设置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中不难看出,通过保险这种制度来补偿的董事的责任,是董事在公司经营中与违反注意义务相关的责任。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则属于免责事项,《治理准则》的第39条也明确规定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了董事的同时,又不会破坏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违法的功能。另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保险条款,特别是对保险中免责事项的范围,自己负担的数额、缩小填补比例及填补限度额等应规定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减少因对赔偿范围的认识不同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争端,避免保险公司之间因赔偿范围的不同而产生不正当竞争。另外,规范董事责任保险条款,还可以防止因少额保险金请求事件的多发而引起保险费用增加的现象,同时也可以对董事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起到必要的制约作用。 
  
【注释】  蔡元庆(1969-),男,山东青岛人,深圳大学法学院,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公司法的教学和研究。
Note. Public Policy and Directors’ Liability Insurance. 67 Colum. L. Rev. ,1967, 716.
Johnston. Corporation Indemnific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Directors and Officers, 33 Bus. Law.,1978,2027.
Bishop. New Cure for Old Ailment: Insurance Against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22 Bus. Law., 1966, 112.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