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姓
“百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中国的家国特征是宗法制,即以血缘关系为单位的聚合体,“百姓”不是以个体人为单位的称谓,而是以家族为单位的称谓。与宗法相关的是,“百姓”同时也包含了相对于君主、皇帝而言的臣民含义,因为它是相对于“国”姓、“皇”姓而言的。“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它包含了宗法制、臣民甚至弱者以及无权利救济等含义,反映出地位卑微的无奈,以及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悲哀。[⑤]“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它没有公民意识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地位,也缺乏参与国家权力运行和监督国家权力的理直气壮。与含有丰富权利和责任内容的“公民”概念相去甚远。[4]《现代汉语辞典》对“百姓”的解释是“人民(区别于官吏)”,这里的“人民”同我们的政治术语“人民”之间是存在区别的。
与“百姓意识”密切相连的“清官意识”的严重存在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公民意识”的匮乏。当人们没有意识到自己也能当家作主,而是呼唤明君廉官替他们当家作主,我们不能认为他就是公民。当前不少影视作品都渲染清官如何受百姓的拥戴,清官在处理违法乱纪行为时的关键作用[⑥],这种误导造成比较广泛的影响。百姓意识和清官意识都于宪政民主的实现无补。现在我们需要的不是清官意识,不是与之相生相伴的百姓意识,而是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公民意识。
(三)国民
公民与“国民”的不同可以以公民籍与国籍的不同来说明。国籍主要以隶属一国人口因而服从该国主权这个概念作为基础,而公民籍除了意含这个概念外,还暗含政治权利的享有。在一些国家里,经常有是国民而非公民的人,如在法国,殖民地的土人虽然具有法国国籍而是法国国民,但不是法国公民。在1945年前[⑦],法国法上就有法国公民(citoyen francais)和法国臣民或法国被治者(subjet francais)两种身份。前者享有完全政治权利并且主要是法国本土的人,后者受治于法国而没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主要是殖民地人民。但这两种不同的身份只是在法国国内法上具有意义。在国际关系范围内,无论是法国公民或者是法国臣民,既然他们均具有法国国籍,就均是法国国民(national francais)。在美国,在它取得菲律宾群岛及其他岛屿属地以后,“national”这个名词(而不是citizen)也颇为通常地使用了,因为这些岛上的居民虽然有美国国籍,但并无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意义上的美国公民的地位。在上述情况下,国民似乎包含了臣民与公民,它的范围显然比公民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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