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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身份意识释论

  古希腊时期,奴隶、妇女和异邦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男性,都不能成为公民。中世纪,公民概念由反映不平等的臣民概念所取代。直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建立之后,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籍作为公民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从而使得财产的多少等其它外在差别都不能对公民资格的取得产生任何影响。
  但是法国1791年的宪法仍存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积极公民是指在王国的任何地方,至少已经交纳了相当于3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需提出纳税收据。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简而言之,只有交得起税的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使得近代公民概念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在实际的实现过程中大打折扣。而在英国,直到1928年实行普选权,1948年实行平等选举之后,男子和30岁以下妇女的不同地位及同一个人可以在几个选区投票等现象才得以消除。美国则在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之规定,任何种族的人出生在美国就是美国公民,将公民范围扩大到美国的印第安人。20世纪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女权运动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的范围,充实和发展了公民概念的内涵。
  尽管公民本身在各国的演变过程不尽相同,在立法规定上也呈现出一定变化,但总的趋向则是公民身份被越来越稳定地规定各国宪法之中,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身份而存在。
  三、非公民身份
  作为一个国家共同体的成员,一个人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所扮演的身份角色是不一样的。而且在不断延续发展的文化历史上,人类潜在的非公民身份角色意识也不可能突然在某个历史阶段消失。了解这些非公民身份,有利于厘清不同身份对主体不同的引导作用。
  (一)市民
  “公民”与“市民”存在区别。[③]市民有几种含义。在日常世俗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说到“上海市市民”、“最市民化的城市”等等,这时候的市民是指城市里的居民。他对应的是“农村人”,[④]严格地说是农村里的居民。第二是指一种市民阶级或阶层。市民,作为一个阶级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起成长的,市民与封建特权斗争的历史正是资产阶级成长和壮大的时期,他们对自身利益和地位的争取正是激发资产阶级革命的经济动因。第三种,市民就是指民事关系的一种主体。这时候,市民侧重于在经济生活领域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追逐,当然这种利益的获得要遵循大家一致公认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公民与市民的不同就在于,公民则强调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特别是政治生活领域个人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市民赖以存在的共同体是“社会”,公民赖以存在的共同体则是“国家”(包括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当然,就像国家和社会不可能截然分开,公民身份和市民身份也不是能够截然分开。他们两者都是对个人权利的关注。
  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采用“市民”这一词,也很少有一个国家的民法使用“公民”一词。这个特点在双方存在的不同社会关系可以得到体现。即使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公民”这一词,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该更多地使用“自然人”而非“公民”一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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