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将法律发展的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地美士第时代、习惯法的时代和法典时代。(见该书第一章“古代法典”);日本著名法学家惠积陈重也在《法律进化论》中认为法典法是成形法的高级阶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当然的不包括英美进行的法律汇编模式的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因为在那里没有法典的基本技术,没有基本的法律概念以及由概念形成的严谨的法律体系。
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33页。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版,第9页。
坚持进行法典编纂的边沁对于法典有着比较深刻和理想化的理解,他认为法典必须具备满足四个条件:1)它必须是完整的,也就是说,它必须提出十分充分的整套法律,以致无需用注释或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2)在叙述其包含的法则时,必须使每一句话都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性。3)这些法则必须以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4)在叙述这些法则时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政府片论》“编者导言”,第51页。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2页。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版,第33-3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一卷,71页。法典之所以在大陆法系盛行并形成传统的原因,除了与大陆国家的理性哲学传统相关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划分,法典被认为是界定和维护私法领域的基本屏障,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法典能够保障民众享有充分的自治领域,并警惕防范公权力的侵害,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典被视为人民自由的圣经。
米健《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若干思考》,载范健 等 主编《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第14-18页。邵建东《中国继受德国民法的实际效果及历史功绩》,同上书,第32页。
我们必须敢于承认的是:自清末民初我们进行变法继受以来,大陆法系的私法传统已经为我们所吸收,那么实际上也就已经成了我们自己的传统,尽管这与中华民族自己固有的文化传统相比似乎比较年轻;但是,传统并不是以时间因素来加以判断取舍的。
商法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在主张商法独立的时候,必然会带来以身份进行区分对待的不良影响,而民商合一的观念有利于消除这种意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形势国家立法权。”另外还有第62、67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了立法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7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