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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黑格尔认为,财产权对个人自由是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实际上成了“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他的自由的外在领域”。“假如对我让渡财产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这与我的个人自由受到侵犯是完全一样的,正如禁止我取得、占有和使用这种财产那样。在两种情况下,这种限制都将……破坏我的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一个使他自己达到最高和最佳境界的权力,……而私有财产则是自由的实现”[25]。马克思在谈到自由时曾经指出: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30]。财产权使个人获得了自治的能力,也使个人自由获得了保障。“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会缺乏起码的个人活动的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重,个人自治的能力受到限制。”[31]总之,财产权是个人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自由权只有与财产权相联系才有意义。“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它是自由的个人所必不可少的。”[8]没有财产,自由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一个没有必要财产的人,不会有真正的自由:一个不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不会是自由的社会。
  3.小结
  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最低限度的权利,是人权大厦的基石。生命权构成人作为生物体存在的基础,自由权构成人作为独立的人格体存在的基础,而财产权则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启蒙思想家将这三项权利并列起来,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不是没有道理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了一个逻辑自足的权利体系,而这些权利对于人来说,又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因此,获得一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就是理所当然的了[14]。尽管从一般意义而言,财产权的地位要次于生命权与自由权,但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构成基本人权是不容置疑的,它是基本人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没有财产权,人权的内容就是空洞的,人权体系就建立不起来。在言及生命权与自由权对人的意义时,不能离开财产权这个支撑点,因为财产既是个人谋生并改善生存条件的必要手段,也是其免于压迫和奴役、维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还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前提。“如果(人们)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手段。”[32]同时,由于“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而不必指望他人必须向其提供财产。”[32]这样,就降低了个人对他人的依附程度,从而为个人的自由提供了前提。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现实的,没有私有财产,个人的生存就失去了物质条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自主、自尊的人。财产权越安全,生存权就越有保障,自由就更为真实和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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