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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总之,财产权是一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而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在宪政层面上,“保护私有财产”和“保障人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没有财产权,人权就没有实际内容:没有财产权,人的其他权利就无从实现。恩格斯指出,人类社会迄今的一切发展都来源于人的卑劣的私欲,故他强调在所有原则中物质利益是第一原则。我们应当承认,“资本主义三百多年的历史提供了两条基本经验:第一,解决了社会发展动力问题,第二,解决了社会保障问题。这两条在法律上的表达就是解决了财产权与生存权问题。”[13]财产权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权的人,自然要受制于他人,成为受奴役、被压迫的对象。在此情形下,他就不可能有独立的人格、自由和尊严。只有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才会有基本的物质保障,生命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才会具有物质前提,整个人权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三、 私有财产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人权体系是开放的,在内容上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然法学派以“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以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为内容的“第一代人权”;经过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得以暴露,人们提出了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内容,并要求人权的实现应该得到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条件保障的“第二代人权”;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权发展迈入第三个阶段,人权理念日益脱离传统自然法观念,人权的内容亦从个人权利扩大到“集体人权”,形成包括发展权、和平权、资源权、环境权、人类共同遗产权及民族权等在内的“第三代人权”。因人权体系的开放性和内容上不断拓展,确定财产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便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但自启蒙思想家洛克确立了生命、自由、财产这三大自然权利以来,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作为三大基本人权,已成为人们的内心信条,并构成人们论述财产权的基点与根据。洛克虽然指出了生命、自由与财产三项权利,但对其进行系统化的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布莱克斯通指出,人之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有三,第一是生命,第二是个人自由,第三则是财产[14]。将生命、自由和财产放在一起,表明它们对于人之为人的重要意义和相互之间的某种关联性。尽管因人权的发展变化性使人们无法准确给人权列一个清单,但生命、自由和财产作为人权基本内核的地位是难于动摇的,作用是无法减损的。因为人作为人、一个有尊严的人,首先必须拥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随之而来的是其参与和决定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既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对于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那么从分析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关系着手,便不失为探讨财产权在人权体系中地位的一个视角,笔者就此作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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