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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二、 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
  私有财产权与人权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早期的资产阶级为自由地发展他们所渴求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同封建统治者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打出了人权的旗帜。他们所提出的人权主要是私有财产权和政治上的平等权。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们在论述财产权的价值与意义时,就是从“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出发的,他们把财产权视作人的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的一种,是和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相并列的一种天赋人权。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首次创造了劳动
  财产哲学,从而使财产权成为一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他们都受到自然法的保护。洛克强调,上帝将自然生长的一切给予人类共有,无人对自然资源享有天赋的排他性的私有权。但是,人的自然需要决定了必须将共有物变为个人的物才能被个人所享有,以维持个人的生存。因此,财产权是个体的自然需要决定的。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护私有财产[3]。在卢梭的政治理论构建中,财产权是基础,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4]
  康德提出,“人是目的”,人本身就是人的绝对尊严的源泉和根据,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允许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或手段来对待,每个人永远应当被视作为目的本身。把一个人作为一种目的来看待,就是“永远把他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而不管他可能碰巧具有的任何外在价值。”[5]潘恩指出,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而且是最高与最后的目的,没有比这更高的,不得以其他理由加以更替[6]。黑格尔认为,人只有在与外部的某件东西发生财产关系时才成为真正的自我。这样的关系是人存在的目的,并且具有绝对性。“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7]人自身作为目的所具有的价值,不能自己证明自己,只能通过财产权得到体现与确证。财产权对于“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是必不可少的”[8]。每个人只要认识到他的存在和发展是其内在价值和目的,那么为实现其目的,他就需要具备属于自己且只能属于自己的物。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确立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人类的终极追求和最高理想,同时把这一理想的实现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指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9]如果一个人感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这时“他就会感到一种需求,要由自己来构筑自己的环境,由自己来处分,要将物据为己有。”[10]私有财产权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是人性的必然产物,只要你承认一个人是人,他就必须拥有私有财产权。马克思说:“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11]一个不拥有财产权的人,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人、自由的人、有尊严的人。私有财产权保证了每个人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的存在。每个人独立私人生活领域的存在是人具有内在价值的体现,作为人的尊严的体现,即人之为人的体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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