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库券代保管凭证质押
以国库券为代表的债券代保管凭证项下的权利即提取或兑付国库券的权利,其价值稳定,信用等级高,在商业银行贷款质押中普遍存在。我国担保法未规定此种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因而有判决此种质押无效的案例,且1995年财政部《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和1997年《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国库券代保管凭证质押。但是,1995年的这个通知因不合适宜已废止了。然而,这样的判决似乎有违《
担保法》和《
合同法》及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精神,在法理上也是值得商榷的。
国库券代保管凭证体现的是财产权,是权利人即委托人享有请求代保管人到期支取国库券或兑付国库券本息的权利。它和票据等权利凭证一样,体现的是一种对特定物的请求权,质权人和出质人设定质押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在于该特定财产的价值和交换价值,而非代保管凭证本身。因此,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所体现的财产权利和债券、票据、提单等《
担保法》所列举的权利实质是一样的。
由于我国国债的发行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因此,在对待国库券代保管凭证质押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背景,以及此种质押的现实可操作程度。国库券代保管凭证具有权利凭证的性质,它所代表的权利具有财产权内容,且具有流通性和可让与性,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合同的标的8。
以上所论及的特殊权利质押标的,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是否接受这些特殊的权利质押贷款,应当慎重。在“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还是“法无禁止即许可”的选择上,商业银行的出发点应当是防范贷款风险,保障银行债权安全。
【注释】 姚启建,(1975—),男,贵州遵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现供职于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中心。
陈晓建,(1975—),男,江西吉安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现供职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张之珂,(1974—),女,江西九江人,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现供职于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中心法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