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的“分业”与“混业”检视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事实上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各商业银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并且开始兴办公司。但是实践证明,在无法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因此,1995年正式提出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随后颁布实施的《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保险法》、《
信托法》则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关于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界一直存在分野。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仿佛“混业”就是“风险”的代名词。面对银行和保险,证券公司则是忧心忡忡。银行和保险业则对“混业”是渴求的。最欢迎的当然是广大公众,混业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降低成本,还可减少程序——混业本来也就是客户服务竞争中的产物。混业是金融业服务竞争的产物,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混业确实能加大风险,也能消减风险。只要防火墙建得好,监控得严格,也许利大于弊。在实名制下建立全国联网的统一的投资者信息系统,是推行金融混业的一个先决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金融领域内的跨行业监管将成为可能。“银监会”的成立向满足混业经营的大前提——建立非常有效的金融监管又迈进了一步。
商业银行法关于混业经营的修改已为混业预留了制度空间。
加入WTO后,金融创新的加快将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步伐。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通常也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促进本国金融经营模式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加入WTO后,一方面,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金融机构将会不断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多,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将不可避免地被大量引入我国,金融机构规避分业管制的创新行为将明显增加,这将进一步模糊传统金融业务之间的分工界限,对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模式产生巨大冲击,促进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