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哲学原理》书评

  黑格尔反对封建专制,崇尚依法治国,以为“法制的统治”是理想的统治,“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第218页),主张市民社会应借助法律制度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为了实行法治,他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理论。黑格尔一直强调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就立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的范围而言,“前一领域所包括的按其内容来说是完全普遍的,亦即法律的规定;而后一领域所包括的则是特殊的东西和执行的方法。”(第316页)他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既要详明,又不能过细。“法律规定的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但是规定得过于详细,也会使法律带有经验的色彩,这样,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不免要被修改,而这会违背法律的性质。”(第316-317页)针对当时历史法学派反对制定全德统一法典、鼓吹习惯法优越于成文法的理论,黑格尔提出制定全德统一的法律、编纂法典、使法律体系化,是极为必要和重要的事,“是我们时代无限迫切的需要”。(第221页)同时,他主张法律要普遍为人所知晓,反对法律知识成为法学家的独占品,因为“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第220页)在司法理论上,他提出司法上实行人人平等,市民社会的成员有权利向法院起诉,同时也有义务到庭陈述,国王也不例外 (第231页);司法活动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但又不宜于过于机械;审判要公开进行,“法院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第220页)此外,黑格尔主张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和陪审制。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中也包含有丰富的部门法理论。(1)在宪政理论方面,他认为国家制度或政体的发展是循着这样一个必然的过程进行的:先是出现王权或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最后出现君主(立宪)政体。黑格尔一生反对、批判专制政体,主张在德国适合并应当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在现代世界,实体性的理念获得了无限的形式。”(第30页)君主立宪制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要素构成,这三要素相应地代表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权相互制约、均衡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2)在刑法理论方面,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法的建立到不法和犯罪再到采用刑罚使法得到恢复的辩证过程。不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不法的最高阶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要处以刑罚。犯罪是一种暴力强制,是对法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暴力强制的强制,是对犯罪即真正不法的否定,通过这种否定,法才又得到恢复和发展,即“犯罪的扬弃是报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 (第229页),这便是他的著名的刑罚报复论。 (3)在民法理论方面,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所有权、契约、家庭等民法的基本范畴都有研究、论述。他说:“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第59页)它包括占有、使用和转让三个要素。契约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到我在与他人合意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第81页)家庭是一个抽象的人格,是以两性和爱为基础的统一体。黑格尔主张应采取一夫一妻制,禁止近亲结婚,禁止在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这一范围内的人之间通婚。 (4)在国际法理论方面,他认为国际法“是国家间应该绝对有效的普遍的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义务的根据,应予遵守。” (第348页)国际争端应根据国际法来解决,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最高权威的裁判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