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哲学原理》书评

《法哲学原理》书评


史彤彪


【全文】
  《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是德国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德国唯心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在法学方面最重要的著作。黑格尔出生于官吏家庭, 1788年-1793年在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大学毕业后,曾先后在耶拿大学、纽伦堡中学、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任教,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他学识渊博,兴趣广泛,几乎研究了一切科学部门,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哲学、逻辑学、历史、美学、宗教学到政治学、法学,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恩格斯称道黑格尔“不仅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天才,而且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物,所以他在每一个领域中都起了划时代的作用。”马克思也指出,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中译本由范扬、张企泰翻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出版,以后数次印行。全书分3篇9章。
  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在黑格尔看来,法学与哲学密不可分,“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第2页),法学就是法哲学。他的法哲学体系由集依次向前发展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构成。抽象法是一种客观法,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关于对物的占有和所有权的法律;关于契约即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的法律;关于制裁犯罪即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行为的法律。道德是一种主观法,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它主要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等问题。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法,主要解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方面的问题。不论是抽象法,还是伦理和道德,都是法律或权利的表现。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正是通过抽象法、伦理和道德三篇内容,提出和阐发了一整套法律理论。关于法律的概念,他指出:“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在法。” (第218页)关于法律的实质,他否定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强制性,认为法律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律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第10页)关于法律的形式,他提出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引证法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关于法律的客观性,他反对自然法学派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否定历史上存在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法,认为法律作为客观精神的体现,必须通过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具有客观现实性,是实定的东西。“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第218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