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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与我们的责任——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上的发言

  三、研究配套法律法规配合物权法的实施。
  物权法是基本法,许多规定较为抽象,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来配套。为此,我也建议:第一,制定《征收征用法》,修订《拆迁条例》。在征收征用方面,征地程序不规范,政府的监管还不够完善,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保障,侵占、截留补偿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当务之急,就是在《物权法》对征收征用的程序和补偿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征收征用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尽快制订和颁行《征收征用法》。例如,物权法42条“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怎样设计,需要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没有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概念是一个弹性条款,在物权法中很难做出一刀切的规定,但将来也可以通过特别法针对各种征收的情况,规定有关公共利益的类型,也需要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套。拆迁纠纷能否主张司法救济亦不明确,需要将来修改拆迁条例时予以考虑。第二,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物权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标,但仍需配套。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但是登记制度非常复杂,涉及的问题较多,尤其是在现行体制下,各地财产登记机关和登记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方、各部门从自己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登记制度,造成了规则的不统一,也给交易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物权法》提出了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物权法颁布以后,协调和完善登记制度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物权法登记制度具有高度的技术性,程序复杂,而物权法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物权法中许多关于登记制度的规定需要配套法规。例如第20条预告登记规定究竟适用哪些情况。例如,房屋买卖是否仅适用于期房?对于现房能否适用预告登记?除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外还包括哪些类型需要预告登记?例如工程款能否进行预告登记?这些都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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