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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管理模式之探讨

  (三)加强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企业债务纠纷的有效方式
  长期以来,人们对合同管理的性质争论不休,甚至把经济审判和经济仲裁也纳入合同管理的范畴,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合同管理可以起到预防和减少企业间的债务纠纷的重要 作用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合同管理的目的,或者说主要目的不在于如何去处理合同纠纷,而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合同管理强制性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行为构筑一个合法的框架,通过这个框架,使企业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懂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这样,企业间的合同行为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因此,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应着眼于预防和减少企业间的债务纠纷,而一旦出现债务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这属于人民法院和合同仲裁机关的事情,合同管理机关不应越俎代疱。
  (四)加强合同管理,是减轻人民法院和合同仲裁机关工作压力的有效途径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债务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合同管理不善,使得许多经济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合法,从而引发众多的债务纠纷,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古人云:“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如果我们建立起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配之以高水平的合同管理机关的严格执法,使得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的每一个环节上都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将大大减少企业间债务纠纷的发生,人民法院和合同仲裁机关的工作压力就会随之减轻,案件积压、执行难的问题也会有所缓解。
  二、我国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
  我国现行的合同管理模式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在市场体制下,这种合同管理模式现已暴露出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管理的目的不明确,给合同管理的范围和手段的确定带来很大的困难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落实和确保国家计划的完成。为了确保这一目的的实现,原合同法赋予合同管理机关极大的权力。他们有权对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有权对无效合同加以确认;有权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甚至对利用合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交司法机关的以外,他们都有权加以处理。这种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到合同纠纷的解决“一条龙”式的合同管理模式,不仅混淆了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和仲裁的界限,更主要的,它是以确保国家计划的实现为立法依据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计划将不再成为企业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主要依据。因此,这种合同管理模式将因失去国家计划这一依据无法继续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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