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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管理模式之探讨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后,为了防止危机,缓解矛盾,国家不得不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表现在民商事立法上,就是对契约自由原则施加多方面的限制,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不仅反映在各国修改或制定民法典时,普遍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情势变更等方面的原则条款,赋予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他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而且也反映在西方发达国家进入垄断时期以后,颁布了大量的合同管理的单行法规。如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1977年)、《修正平等支付法》(1976 年);美国的《出口管理法》(1969 年)、《贸易法》(1974 年)、德国的《普通合同条款法》等。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大的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借契约自由之名,与中小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签订不公正的交易合同;在颁布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的同时,又在铁路、电力、水运、煤气、建筑、保险等广泛领域内推行标准格式合同。此外,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济合同实行许可制度和批准制度。为了保证上述立法措施得以施行,有些国家还专门设立了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如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德国的卡特尔局等,在监督和管理合同方面都拥有广泛的权力。③。上述事实表明,合同管理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管理制度的终结,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合同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西方国家正是运用合同管理这一有效手段,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市场经济的盲目发展。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样离不开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这是因为: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由于各类民事主体自身经济利益的存在,由于民事主体间的实力强弱不同,不可避免地在交易中会出现某些民事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实施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市场交易就需要有一定的规则,以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性。这个规则就是合同管理法规及相关的经济、民事法律。离开了合同的管理法规,离开了合同管理机关的公正执法,市场交易就无从谈起。
  (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通过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市场经济并不是无政府经济,不通过计划方式进行管理并不等于不要管理。要使国民经济朝着既定的目标健康发展,就离不开国家对市场的引导,这种引导主要通过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运用税率、汇率、利率等经济杠杆及制定相关的价格政策来实现的。而政府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及准确运用经济杠杆的依据和基础则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又主要是通过企业间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反映出来的。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间的经济合同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的“晴雨表”。国家要管好市场,引导好市场,就离不开对经济合同的管理。通过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政府决策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经济发展的动向,从而为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提供量化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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