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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这样规定,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财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正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当然,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自不待言。
  (八)关于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第四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二是第五十六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三是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四是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当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必须说明的是,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仍然属于原则性规定,不能认为单靠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就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以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为基础,制定专门的法律。建议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国家财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财产管理法,规范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经营性财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国家投资的独资、控股、持股公司的股权的管理。
  (九)关于停车位问题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尤其地下车库停车位的归属,有不同意见。涉及正确看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物权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适应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后出现大城市化和住宅高层化而产生的制度。直至20世纪前半期,所谓高层的公寓大厦,大多是单栋的,且因汽车使用不像现今这样普及,并无修建地下车库的必要,但出于防空的需要,政府要求公寓大楼必须设置地下防空避难室。地下防空避难室,是为全体住户安全而设,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在和平时期,公寓大厦之业主大会往往决定将地下防空避难室划出停车位,交由业主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因为,地下防空避难室属于业主共有,其停车位也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就是此前的民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及此前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认定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后期以来,大城市化和建筑物高层化有了重大发展。像过去那样单栋的公寓大厦已经很少见,通常由若干栋、十数栋甚至数十栋高层住宅楼组成住宅小区或者集群式住宅区,有的住宅区俨然一个小型城市。加上汽车使用的普及,再有就是长期的和平环境,政府也不再要求修建地下防空避难设施,而取而代之的是大型、多层的地下车库的修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是由开发商出售或者赠与购房人使用。在这种发生重大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再以过去的理论和立法为根据,规定地下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如果物权法规定地下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将发生两个问题:一是开发商将修建地下车库的费用摊入商品房价格,造成房价提高,而并非每一个购房人都使用汽车;二是如规定地下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则许多住宅小区大型多层地下车库有数百上千的停车位,需要由业主委员会出租、出售、管理,此与业主委员会不是经济组织、无经营许可的性质不合。基于上述考虑,物权法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第2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3款)
  按照这一规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当事人未作约定的,当然归开发商所有。而与小区地面道路路旁停车位的归属不同。因小区地面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小区道路两旁停车的停车位,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须注意的是,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隐含前提条件,是由开发商自己负担建造地下车库的造价,禁止开发商将建造地下车库的造价摊入商品房房价。
  (十)关于商品房“按揭”
  现在实行的商品房“按揭”,是从香港借鉴而来的英国法上的制度。采取“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买房人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再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一个按揭借款合同。所谓按揭借款合同,是在借款合同上附加了一个“按揭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在德国、日本称为“让与担保”。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没有采纳“让与担保”方式,因此现实中的“商品房按揭”,不得不采取“抵押担保”的形式。签订按揭协议后,银行手中并没有担保权,须待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向买房人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同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方才发生按揭银行的抵押权。
  如在开发商交房和办理产权证和抵押权证之前,按揭人陷于不能支付,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按揭银行没有抵押权,其借款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如果在开发商交房、办理产权过户并同时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按揭人陷于不能支付,按揭银行当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从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扣收借款本金和利息,然后将价款剩余部分退给买房人。顺便指出,按揭买房人,无论是提前或者按照合同期限,一旦还清银行按揭款总额(全部本金和利息),一定要从银行手中取回房屋抵押权证,并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请求涂销该抵押权。以免该抵押权证被银行或者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使用,给买房人造成重大损害。
  (十一)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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