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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梁慧星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分5编19章,247条。物权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矿藏的归属,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物权法都有规定。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关系到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其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有什么作用;其二,如何理解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其三,物权法制定中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
  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有什么作用?
  (一)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实际上也是我们理解什么是物权法的立法依据。其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可见,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所谓“归属”,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就是讲所有权。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汽车、家用电器享有所有权。
  所谓“利用”,不是指利用自己的财产,而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利用自己的财产,是所有权应有之义,无须特别规定。这里所说的“利用”,特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价款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二)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的是,就连小偷也不取。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可见,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反之,财产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一些农村发生山林纠纷、土地边界纠纷、用水纠纷,甚至导致流血事件,就是因为山林、土地归属不明,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国有企业之间,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会因房屋产权不清,发生房屋纠纷。因此,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权利界限,哪些财产是国家的,哪些财产是集体的,哪些财产是私人的,哪些财产是张三的,哪些财产是李四的,有利于减少和消弭纷争。物权法还规定了解决产权争议的手段,发生产权争议,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及时解决纠纷。
  国家财产,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在权利归属上似乎没有问题,其实问题更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前,国家财产,往往被当成“无主财产”。过去国有企业有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国家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也与产权界限不清有关。物权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的所有权,而且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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