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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公民权利的界碑——对“史上最牛钉子户”的余感

  笔者无意试图为解决这个问题而提供具体的处理意见,仅仅想借助这个案件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表达如下的思考:
  首先,关于权利保护的问题。笔者以为,任何权利都是特定时空中的具体存在。权利的内容,行使和保护的范围和方式是由社会的经济条件,文化观念所决定的,不存在超越时空的先验的权利,即使有,也只是仅具象征意义的口号。权利的保护和概念的解释要放在一定的背景之下,就象正义总是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面孔。反映到物权保护的层面,物权的解释和保护,物权的行使也应该在中国的既有的社会环境下来分析,而不是动辄上升到基本人权或者终极自由的层面。
  其次,关于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何谓公共利益,在学界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至今也没有统一的答案。关于公共利益的判定也涌现许多的标准。笔者以为,一项开发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看该项目开发以后受惠的是广大的普通百姓还是少数的私人群体,而不是在是商业用地还是非商业用地上斤斤计较。因为从用途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准确性而且和生活的情形存在交叉,因为生活中有些项目的应用很难说是商业用地还是其他用地。如果一个开发的项目的受益者是广大的群众,则应认定为公共利益;如果只是使得小部分群体受益,则不能认为是公共利益。比如,开发一个大的超市卖场,虽然说是商业用地,但很难说不是在体现公共利益;开发一片别墅区,虽然是住宅用地,但很难谓之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认为,商业开发使得开发商攫取了超额的暴力,何来的公共利益之说。其实不然,当我们认为开发商的收益过分的时候,是因为我们看到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微乎其微,这个对比让我们产生了商业开发不是公共利益的观念。我想,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低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缺陷,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可得补偿的损失范围太狭隘了,并且补偿标准存在很大的不公。我们要做的是积极修改法律,使得拆迁的相关规定更加有利于被拆迁人财产的维护和权利的尊重,而不是对开发商的利得耿耿于怀。
  只要还认为政府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必要,就应当尊重政府对城市相关区域功能划分的权力。旧城改造不仅是创造新的居住环境,更是通过整体功能规划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的需要,城市的发展最终受益的是普通百姓。
  再次,关于物权法的不能承受之重。笔者以为,此案中吴家得不到充分的补偿,的确可能是因为行政司法开发商的沆瀣一气,但试问这是物权法能解决的问题吗?即使物权法已经生效,倘若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依然站在同一立场,吴家理想的结果仍然无法达成。在中国的当下,在转型的社会中,有些事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绝非一部法律所能解决的,甚至是连整个法律体系都无法妥善处理的事情。我们承认,物权法是表彰了对私人权利尊重的精神,这样的精神不是亦应表现在其他的配套制度甚至相关部门实施法律的行为中吗,当其他方面无法改进甚至无可救药的时候,我们不能转移目标拿物权法说事,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要给物权法太大的压力,整个社会的制度的良好配置和政府理念的真正转变也许才是最需要亟待解决的事情。吴家的房产即使最终难免被推倒的命运,这也不是物权法或者物权理念照顾不周的结果。他只是给我们以警示,在未来的相同的行为发生时,政府以及相关的主体如何才能更加人性化的,更加规范的,更加公正的让被拆迁人自愿的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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