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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公民权利的界碑——对“史上最牛钉子户”的余感

善良公民权利的界碑——对“史上最牛钉子户”的余感


赵雷


【全文】
  这个事件得到了解决,遵循中国人的惯常思路:事情恼的太僵了,大家似乎都应该各让一步,不然再坚持就有点不讲道理或者说太不世故了。这样的结果在预料之中。现在事情似乎算是过去了,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似乎不是那么热了,甚至有点落伍。但忍不住还是想抒发点感慨。
  最近看了一些关于钉子户讨论的文章,有篇文章的表述让我很难受,同时觉得郁闷。有篇文中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在《物权法》这个婴儿刚呱呱落地的时候狠狠地打了它一巴掌,作为父亲的江平教授不仅不尽心呵护自己的孩子,还幸灾乐祸地补揣了一脚,真是让人寒心”,“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那记响亮的耳光和江平教授那重重的一脚,… …”这样的句子也许在普通人说来应该没什么问题,但流露在一个法律研习者的笔下似乎就不那么妥当了。笔者从来不否认人都是有情感的,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自由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情绪或者感情。然而,感情抒发的方式和程度不应该区分角色吗?当以法律分析的视角自居时,这不仅向人表明自己的分析进路,同时也是自己在为自己圈定表达的规则和语气的轻重强弱。作为法律人,起码来讲是一个有相当知识水平的知识分子,理性应该是基本的表达方式,而不是用一些宏大的或者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的措辞来捍卫自己的观点。民众有自由宣泄的权利,作为知识分子,似乎应当节制,而不是创造一些引人注目的噱头来吸引人的视线。“语言和文字是不负责任的,它可把一切都推至高潮,而不顾事实上能否达得到”,因此,作为文化精英的知识分子们在表达观点的时候应当多担待一份社会责任。   
  这是一个题外话,回到本案中,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在现有的法律机制框架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只是因为撞上了物权法的颁布经由媒体的推波助澜而掀起了全国范围的讨论。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此案中不具有任何意义,因为它还不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尽管诸多的报道和案中的当事人总是拿物权法说事,笔者认为这只是个噱头,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另外,房屋该不该拆并不是该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之所以产生如今的境况是双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僵持不下的结果,因此双方的核心还是在于补偿。只是在杨武吴苹夫妇无法实现自己的补偿利益下,才产生了所谓的财产权的高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所谓的维权策略,而并非可以上升到物权法是否保护私有财产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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