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应以执法监督为主
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最终目的是要保证审判机关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此,就必须高屋建瓴,在整体上全局上予以把握。例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整体上对有关的法律能否认真、正确的执行,在审判工作中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在审判机关内部和社会上有哪些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需要解决等等,这些问题单靠或主要靠个案监督是无法解决的。
同时人大的力量,特别是专职工作人员是有限的,而审判机关一年中所受理的案件,加上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所办理的案件,数量是相当大的,别说对所有的案件,即便是仅对当事人申诉控告的案件进行处理,也不是人大的力量所能胜任的。并且随着法制的健全发展,法律、法规纷如烟海,部门越分越细,在一个市县级的范围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就有数十个,全面执法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人大不可能具备全面处理各种案件的条件和能力。
为防止和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各个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在程序上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机制,具备相当程度的自我监督能力,人大没有必要实行全面的个案监督,以审判机关为例,围绕着两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就建立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和组织,并且多年来运行正常,效果很好,应当说从总体上具备了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的条件和能力。如果人大实行全面的个案监督,势必会影响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不利于审判工作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宪法原则的实现。
经过多年的实践,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方式已日臻完善、规范、严密和行之有效,例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包括整届的、年度的、阶段的、单项工作的,单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三查;听取和审议审判机关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对法职人员的任免等等,只要把这些监督手段和方式充分行使,是能够较好地实现对审判工作监督的目的的。
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离不开个案监督
在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中,个案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是因为:
离开了个案监督,执法监督就失去了基础。人大要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就要对审判工作是否做到了执法公正,公正到什么程度,还有什么不公正的问题,不公正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办法等进行监督,上述问题靠综合材料统计数字等能说明一些问题,但离开一个个案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了全面地深刻地弄清上述问题,还要解剖一些麻雀,才能把问题看的更准确、更透彻,解剖麻雀的重要方法就是个案监督。对地方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就更需要这种办法。当然这种个案监督应当是对那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新型的案件的监督。
离开了个案监督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赖。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评价除了从全面整体上评价外,更多的是对个案的评价,特别是案件当事人他最关心的是个别的案件。人民群众或者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的处理不公或者有其他问题,到人大咨询、申诉或控告是正常的也是大量的,并且绝大多数是针对或涉及某个案件。对这些咨询、申诉或控告没有明确态度和及时正确的处理,就很难体现出人大对审判工作监督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仅审判机关,就连人大都会失去部分群众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