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43 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 页。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 年版,第114 页。 参见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349 页。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 年版,第636 页以下。 参见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109 页以下。 O. vin Gierke ,“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see G. C. Christie, Jurisprudence - Text and Readings on the Philosophy of Law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73 ,p126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 年版,第199 页。 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年版,第19 页。 前引。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23 页。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259 页。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249 页。 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104 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36 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50 页以下。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英文修订版) ,耶鲁大学出版社1969 年版,第106 页,第209 页以下。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78 ,p1272. 这些与古东方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强调的是专制主义,把一切人都看成奴隶,无自主意识、无平等协调人际关系的理想。只有人们在不堪压迫时,才产生朦胧的平等要求。而且不管是奴隶起义,还是农民起义,基本上没有张扬民主、法治的问题。或者说,即使包含一些类似主张,也并未明确提出来。而古希腊罗马不同,民主法治首先使自由人将这些制度当成现实的东西。 前引,梅因书,第53 页。 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 年版,第117 页。 前引,亚里士多德书,第148 页。 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 年版,第15 页。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1 页。 See Robert P. George, Natural Law - Contemporary Essays , Oxford ,Clarendon Press , 1992 ,p131. 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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