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指出,在社会的不断发展演进中,有关自然法的一些问题,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显得日益尖锐。比如,关于永恒而抽象的自然法是否为真实的存在;徒具形式的法律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法律是否仅仅意味着规范和秩序;实在法之上是否有一种指导其制定和实施的正义原则等等。只是对诸如此类问题的思考和争论,也足以使自然法观念长期地延续下来。
三、自然法观念的历史地位
(一) 自然法观念维系、发展了古希腊罗马以来民主和法治的成果
西方从古希腊至今,一直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明史同时是一部法律发展史,法律不仅是国家政治活动的首要事物,也是普通公民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准则。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以正义为目标的民主政体,是西方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重要方面。古代罗马私法的发达,根 源于自然法思想。近代《拿破仑法典》的问世,正是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实证化。虽然19 世纪曾受到功利主义、历史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等法学流派的冲击,但20 世纪伊始仍得以“复兴”。此后,特别是二战以来,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有不断走强之势。应该说,单纯的法制建设未必能导致正义的实现,实现正义最可靠的保障只能是民主性的法律,而法律的民主性又很难同理性自然法相悖离。至今,自然法、尤其是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仍作为确立近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用来衡量一国是否真正实现了宪政,从而对西方民主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古典自然法哲学与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紧密结合,成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性因素。作为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古典自然法将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同存。”[35]很大程度上讲,正是对自然法的不断思考,对其蕴涵的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正义、安全等的不懈追求,才有今天的西方文明,才建构起西方现代法治。而自然法的生命力和合理性又恰恰表现于此。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 年
宪法及其修正案,无不是自然法学说发展的结晶。西方社会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及“司法独立”等法律原则和制度,首先也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可以说,西方尊崇法治的传统的根源,就来自于普遍性的这样一种认识。
(二) 自然法观念有力地培养了人们的理想追求和主体意识
自古希腊罗马时期直至现代的自然法学说,无不以正义、理性、自由、契约、民主等作为信念追求,这些不仅启发了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对人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法治思想起到了促进作用。即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对正义、法治的信念仍深信不疑。基督教圣徒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写道:“如果正义不复存在,政府将是一大帮强盗”,“没有真正正义的地方,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正义,人们之间的联系就不可能通过法律的纽带继续。”[36]他认为人们的权利或权力是以遵守法律为前提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和分权的法治原则,不仅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追求,更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理论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形成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政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西方社会朝着民主、文明、进步方向持续发展。至今,它仍然为西方各国政治制度不断提供新的养料。
另一方面,自然法培养的理性追求和主体意识,还表现在敢于反抗暴政的精神。中世纪末期反暴君派的思想,启发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产生出洛克、特别是卢梭的抵抗权和反抗权理论,进而在实践中导致欧美各国的反封建的革命风暴。在近代和现代西方国家中,反抗权理论又成为人民群众捍卫民主和法治的有力手段。西方学者麦克唐纳尔德曾指出:“从斯多葛学派和罗马法学家到欧洲宪章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经历了漫长而感人的历史。人仅凭其共同人性而享有某些权利的观念既受到热情的捍卫,也遭到猛烈的攻击。它曾遭受休谟冷静的怀疑论的针砭,被边沁讥蔑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也不可避免地被集权主义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所遮覆,但‘自然权利’的主张从未被彻底击败。每逢人类事务发生危机,它总会以某种形式复兴,因为每当这时,平民们总想表达或通过他们的领袖阐明其朦胧却坚定的信念:他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他而搭起,所有的政府也是为了他而建立。”[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