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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316 页。
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载孙笑侠等主编:《回归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59 页,第160页。
阪本昌成:《宪法理论》( Ⅲ) ,成文堂1995 年版,第249 页。
参见F·H·劳森等:《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28 页,第115 页。
这里的“征用”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国家单方取得公民财产的方式。我们通常将英文中的expropriation 翻译为“征用”,实际上,expropriation 相当于中文中最广义的“征用”,包括征税、收费等一系列行为。而中文中狭义的“征用”仅指国家有偿取得公民财产的一种方式。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版,第68 页以下。
夏勇先生就认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41 页以下。
赵世义:《论宪法财产权的保障与制约》,《法学评论》1999 年第3 期。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宪法财产权在宪法中的特殊地位,有的学者对这个概念进行无限扩张,将许多人权的法定形态都解释为财产权。诺齐克为了证明自己最弱意义的国家概念,将公民的一切权利都视为财产权,国家都不得进入。See NozickRobert ,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 Blackwell , oxford , 1974 ,p. 158. 这个现象说明了财产权在公民人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但将公民的一切宪法权利都归结为财产权的范畴,容易侵蚀财产权这一概念的精确性,从而降低财产权概念的说明价值。
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 年第1 期。
参见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年版,第50 页以下。
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因为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资格,所以无法享有民法财产权。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卷) ,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77 页。
道格拉斯说:“国家的普遍趋势是产生低效率的所有权,从而不能达到持续经济增长。”转引自毛寿龙:《诺斯悖论:国家促进经济增长还是毁灭经济》,http:PPWWW. jjxj.com.cnPnews-detail.asp? keyno = 1042。
托洛茨基:《托洛茨基自传》,石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 年版,第221 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8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第10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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