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

  民法财产权尽管偏爱有产者,但无产者并没有成为财产权的弃儿。对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的价值诉求之一,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这一理论推演的必然结果。宪法财产权有时甚至更偏爱无产者或者财产较少的人——个人所得税就只向收入超过一定限度的人征收。有产者和无产者都是宪法财产权的主体,享有平等的宪法财产权。我们曾经对财产权是如此深恶痛绝,理由之一就是对有产者的道德谴责:资本家是有产者,当然欢迎财产权。如果抛弃这一偏见,以更理性的态度审视财产权,就会发现:财产权是温和而又仁慈的,无论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都可以享有财产权。
  当然,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是财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结构,但并不是财产权保护体系的全部内容。除了宪法和民法之外,财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还有最后一道屏障——刑事法。刑事法是一个保底性的法律制度:应对对财产权的最野蛮侵犯。当然,刑事法是以对财产权保护方法的特殊性而作为财产权保护屏障的,其保护的内容不可能逾越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之外。
  三、对中国问题的检省: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体系缺失及其矫正
  “中国历史上如果真的有罗马国家那种私有权(个人财产权) ,人权的被剥夺就不会有那么漫长和残酷,人被‘吃’得就不会那么惨绝人寰,‘人’的觉醒就会来得快些。社会从古代形态过渡到现代形态,本来应在古代社会的发展期内孕育某些打破它的条件或缺口,这样社会在进入过渡期就不会那么痛苦和饱经挫折。个人财产权的萌芽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和最有意义的缺口,但中国社会恰恰没有,相反,礼治文化创造许多机制抑制个人财产权的生长。所以,个人财产权的肯定,对中国不是退步而是必要的进步。” [23]
  我们不能苛求古人,我们可以做的是:扔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十字架,现实地看到这样一个朴素的真理:“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惟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24]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是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制度安排。那么,我国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情形如何?二者有没有协同?
  从宽泛意义上讲,我国现行《宪法》也具有一定限度的财产权保障的规范内容。然而,毋庸置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内在要求来看,现行《宪法》的这种规范内容存在着即使通过宪法解释也难以弥补的缺陷,更何况宪法解释在我国宪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相当消极和滞后的状态。归纳起来,现行《宪法》在财产权保障方面的缺陷主要包括:
  1. 保障对象的限定性。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基本上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保障,即主要偏重于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障,而忽视对公民或其他财产权主体生产资料的保障。而且,现行《宪法》第13 条第1 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