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果控制了公民的财产,就意味着遏制了公民的咽喉,公民的生存如果只能乞求政府的善意,自由的私域从何谈起?
如果说
宪法财产权划定了公民个人相对于政府的私域的话,那么,民法财产权则划定了一个公民相对于另一个公民的私域,成为保护公民私域的第二道栅栏。尽管民法财产权主张私域和私域的沟通,但这种沟通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三)
宪法财产权“节流”,民法财产权“开源”,二者共同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使人类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消极的,防范因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而导致的公民财富总量减少,是节流;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积极的,通过鼓励交易以增加公民财富的总量,是开源。
只有“开源”和“节流”的结合,才有可能使社会财富的总量不断增加,从而为摆脱马克思所说的“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奠定基础,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1] 其中的枷锁之一就是人类社会的财富。马克思的自由观总是和财产的占有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的自由进程就是一个社会财富总量不断增加的进程。马克思曾经论述了人的自由的三个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供应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 [22]
在第一阶段,即人对人的依赖阶段,生产力低下,社会财富匮乏,暴力和强权是不可缺少的手段,其结果是财产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绝大多数人则一贫如洗。拥有财产的极少数人享有自由,而一贫如洗的绝大多数人在暴力和强权下只有依附于他们。在第二阶段,即人对物的依赖阶段,生产力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多了,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暴力和强权也逐渐减弱了作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化为商品货币关系。拥有财产的人逐渐增多。没有财产的人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自身的状况,因而产生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即人的自由。但是,由于社会财产的占有形式依然是两极分化,没有财产的人虽然摆脱了对人的依赖,却又陷入了对异己的物的依赖之中。第三阶段,即自由个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摆脱了对物的依赖关系,真正获得实现自由的可能性。
自由和财富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只有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协同才有可能使社会财富的总量不断增加。从这个角度看,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协同是人类进入真正自由王国的必经之途。
(四)
宪法财产权保护所有公民,民法财产权保护有产者,二者的结合使有产者和无产者都受到财产权的保护
一如我们前面强调的,一个没有财产的人不能享有民法财产权,却可以享受
宪法财产权。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法财产权的阳光只能照耀到芸芸众生的一隅——有产者的所在,而
宪法财产权则“阳光普照”、“泽被众生”——只要是人,都享有
宪法财产权。通过
宪法和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使文明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能沐浴财产权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