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法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因素,且不明确地指向具体的客体,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特点。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12]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这一界分使我们看到:民法财产权实际上是偏爱有产者的——没有财产就谈不上民法财产权;宪法财产权则把有产者和无产者都看成是“耶和华的子孙”,无论你有无财产,都可以享有宪法财产权。
  这种说法可能遭到的诘难是:对于一个一无所有的公民,宪法用什么方法保护他的财产权?我们前面已经谈到:宪法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用行为而言的,国家征用行为的抑制对保护全部公民的财产权都有裨益。比如税收,国家的税率一旦规定下来,纳税人的财产权都会受到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加会提高物价,有产者的财产和无产者的财产都会受到影响。较低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较高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害。
  (四) 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不占核心地位
  宪法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即保护公民个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性。[13]
  当然,这个所有权既包括现实的所有权,也包括将来的所有权,即期待的所有权。为什么宪法财产权不包括民法财产权中的债权呢?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是处理国家和公民个人关系的基本范畴,但国家和公民个人不可能发生债的关系。一如我们前面强调的,国家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征用,而不是契约。如果国家和公民个人发生债的关系(如国库券的买卖) ,这时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宪法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国家已自行“降格”为民事主体,公民受民法财产权的保护。而宪法财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实际上是类似于所有权保护方式的:保护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对自己智力成果的绝对支配性权利。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等制度设计不过是国家征用制度的变形。
  民法财产权是与人身权对应的概念,所以,所有不属于人身权的民事权利,几乎都可以归结在财产权的范围内。围绕财产,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发生各种性质的民事关系,因此,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一个复数名词,为一个权利束的组合”。[14]
  物权界定了财产的归属和占有,债权规定了财产的流动,而知识产权则既有物权的特点,又有债权的特点。
  尽管民法财产权的体系排列顺序是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物权的债权化是物权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15]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