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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四)资力保障:建立对原告有利的诉讼费用承担及其奖励机制
  在新型公益侵权案件中,由于其牵涉面较大且涉及众多复杂专业知识与技能,原告即便履行其较轻的举证责任也需花费极为昂贵的诸如高科技术鉴定使用费用,往往为一般组织与个人难以承受。如果仅因诉讼费用而拒原告于法院大门之外,这无异于迫使民众放弃对社会经济公益的保护请求。所以,我国应吸纳他国的做法,适当减轻民众提起公益诉讼所需费用,在立法上,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如在法国,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时,事先不缴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规定标准收费,数额极为低廉。这种诉讼费用分担方式有利于保护公众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供我国借鉴。
  同时,每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公共利益与自身私人利益相比较,较少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青睐”,加之,提起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与精力,为一般民众所不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出于对美好社会生活和和谐经济秩序的需要,为了鼓励与保护他们的这种“热心”,原告在胜诉后应得到国家奖励。如美国反垄断法《克莱顿法》第15条第3款之规定,依据本条提出的任何诉讼中,若原告实质上占有优势,法院将奖励原告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这一规定对我国也不无借鉴意义。
  
【注释】  参见《经济法学的发展依赖理论创新》——“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学科发展高级专家研讨会”纪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112页;参见管斌等:《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之“经济法的程序”部分,《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39-140页;参见葛敏、乐欣《专家学者聚焦经济法四大问题》之“公益诉讼机制亟待建立”部分,《检察日报》,2002年11月8日。 
  参见拙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拙文:《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初探》,《燕山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 拙文:《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之构想》,《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详细论述请参见拙文:《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初探》,《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3年第1期。
【参考文献】[1] [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2]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19页
[3]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2页
[4]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203页。
[5] [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6] (日)吕太郎:《诉之利益之判决》,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北:三民书店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30页。
[7] 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第45-46页
[8] [美]伯纳得·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2页
[9]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扬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125-135页
[10] 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48页,
[11] 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 卢晶:《民事案件:公诉机关能否当原告?——浙江浦江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引发新话题》,《法制日报》 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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