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相关的专题实证研究近年来虽然发展比较迅速,已经涉及到诸多领域,但也仍然有不少薄弱环节,甚至仍存在着某些空白点,因而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者加强研究。闵杰在回顾和总结近10年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之后,也提出应该更进一步加强实证研究,并说明至少应该在社会阶层、社会团体、社会运动这三个方面(这三者同时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加强探讨[51]。这确实是很有启发性的建言,但因其所说主要是针对清末的情况而言,所以具体提及的社会阶层只是当时最活跃的绅商。如果我们将眼光移至民国时期,就会发现有更多的新兴社会阶层值得运用“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进行探讨,而且其中不少都仍属于研究的薄弱环节甚至是空白点。例如民国时期形成了为数众多的新兴自由职业群体,包括律师、教师、记者、报人、艺人、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等,国内学者对这些新兴社会群体的研究有的只是刚刚开始起步,有些还尚未论及,不仅需要加强探讨,而且明显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关于社会团体的研究也是如此。由于公共社团是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民间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体现,因而受到研究者重视。但目前关于社团的研究却仍存在着视野较为狭窄的缺陷,仅仅只是对商会、教育会的研究比较充分,对其他社团的探讨依然薄弱。如果说清末的中国已开始出现各类新式社团,那么到了民国时期社团的种类和数量较诸清末显然更多,上面提到的这些新兴社会群体,一般都成立了自己的社会团体。目前,除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等其中的少数社团开始有学者进行研究之外,绝大多数社团都还没有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因此,这方面的专题研究同样也迫切需要加强。
综上所述,以“社会与国家”分析框架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可以说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如果再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完善,并扩大范围加强对相关专题的实证研究,今后还将获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注释】 ①据笔者所知,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文章有: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徐松如、潘同、徐宁:《关于国家、民众、地方相互关系的理论与研究概述》,《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史林》2005年第1期。邓正来的《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8月总第8期),也有部分内容涉及此问题。
②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③章开沅:《序》,见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④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史林》2005年第1期,第43页,第48页。
⑤⑧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⑥章开沅:《序一》,见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⑦关于“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运用情况,因不属本文介绍的范围而未予涉及,请参阅牟发松:《传统中国的“社会”在哪里——<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代前言》,《史林》2006年第1期。
⑨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⑩⒃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第281—292页,第276—278页。
⑾王笛:《中文版自述》,见《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⑿邱捷:《清末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⒀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⒁郭钦:《论近代市民社会的区域特质与历史轨迹——以清末民初湖南长沙为个案》,《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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