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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职能的分散化与第三部门的发展

  (四)我国第三部门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在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政府的组织结构,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而社会中介组织能否健康发展,首先取决于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能配置以及运行机制。因此,就其制度完善而言,其核心在于解决政府自身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转变问题,理清政府机关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分工以及相互关系。具体措施在于:
  1、分工明确
  在我国,人们经常用“拾遗补缺”来概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但这只表达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应看到,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均能履行的许多功能上,依靠社会自治机制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如在行业管理的许多方面,政府依靠行政手段也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效果,但依靠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治管理,更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在社会服务、社区治理领域也是如此,依靠民众自我组织、志愿参与的力量,将更加具有效率,能够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因而,非政府公共部门应当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但其作用又不仅仅限于“拾遗补缺”。在社会政治观念已经在从“统治”向“治理”转变时,在新型的“公共管理”范式中,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该受到更大的关注。
  根据非政府组织的特色,其与政府机构的分工思路应当是:在政府不能或不愿做的事情上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政府予以充分的赋权和支持;在政府行政手段和社会自治方式都可以完成的事情上,尽量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而政府只去履行市场和非政府公共部门无法完成的职能。总之,政府应当在宏观或全局上的关键事件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微观管理应当更多地交给社会其它公共部门完成。
  2、合作制约
  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政府机构与第三部门之间是合作与制约的关系,即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共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而言,NGO承担一部分原来政府的职能,同时需要从政府获得相应的资源,政府则有责任为NGO的发展和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并在宏观上对经济发展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进行调控;同时,NGO通过增加公开性、透明性、竞争性等方式,完善自律和互律机制,在接受社会的评估和监督的同时实现对政府的社会监督。
  3、自主管理
  社会中介组织在中国几乎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主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扶持的方式组建,目的在于发挥示范导向作用,这使得中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官办属性具有某种历史必然性。这些年来,中国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之所以发展驯熟,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政府的这种示范导向作用是分不开的,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政府管理的规律看,社会中介组织只有具备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摆脱对政府机关的依赖,其中介服务才能真正具有公正、公平的属性。因此,摆脱这种官办属性,实现社会中介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规范政府管理行为,而且有利于社会中介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而实现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键在于解决社会中介组织与所依附的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实现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化,即改变社会中介组织与所依附的政府机关之间事实上的行政一体化问题,割断政府机关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控与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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