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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职能的分散化与第三部门的发展

  (三)我国第三部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NGO发展所走过的道路,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NGO越来越成为解决许多社会问题必不可少的组织机制,但是,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特别是和国外NGO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NGO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它们面临着自身能力建设和外部法制、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双重制约。可以说,中国NGO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与体制的根本转变。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监管体制不健全
  在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中,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法规滞后。从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看,对社会中介组织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的协调,存在政策环境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原则和非竞争性原则,都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关,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NGO通过登记注册来获得合法地位,也难以落实有关公益事业的减免税待遇。与此同时,一个组织一旦登记成立,除了统一的“年检”之外,几乎没有必要的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来制约,对NGO的基本制度建设,如理事会制度、社会监督机制、财务公示制度等方面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使得整个第三部门内部良莠皆存,严重制约着这类组织的发展与健全。
  2、独立性不强、官办色彩浓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塞拉蒙教授认为,NGO应该具有六个基本特征:一是“正规性”,即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正式注册的合法身份;二是“民间性”,即非营利组织应从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三是“非营利性”,即非营利组织不得为其拥有者谋求利润;四是“自治性”,即非营利组织要能控制自己的活动;五是“志愿性”,即在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均有显著的志愿参与成分;六是“公益性”,即非营利组织要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而这五个特征在中国的NGO身上表现得都不鲜明。
  鉴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有相当一部分NGO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这些组织的主要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组织管理等方面缺乏应有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实质上依然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延伸。即使民间自发建立的NGO,由于必须挂靠在某一业务主管机关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机关的不合理的限制和干涉。因此,这些中介组织与所依附的政府机构之间,很自然地会出现职能混同的现象,社会中介组织与相关政府机关之间在经费、人员以及运转机制上存在相互依赖关系,从而淡化了中介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难以发挥其独立、自主、自律的作用。违背了政府在行政改革中要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促使政府职能转变的初衷。解决这种政社不分的问题,需要实现体制的转变和观念上的革命,即充分认识NGO的性质、地位、作用,使其成为真正具有自主性的自治组织。因此,合理界定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角色,规范与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职能,在保障中介组织自治性、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政府的宏观监控,促使公共管理由单纯的直接行政向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并存过渡,进而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成为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的前提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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