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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法律分析

  4.  效率较高
  申请创业板市场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此外,从各国创业板市场规则来看,普遍都对主要股东售股规定了一至两年的限制期。在限制期内,其股票不得在股市上出售。因此,申请上市的漫长过程和出售股票限制,无形中延长了风险投资周期,降低了单位时间风险资本的收益率。风险企业并购的,风险企业与产权经 纪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由产权经纪公司向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产权交易所同意后,即可以进行撮合交易,并主持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完成结算交割,继而凭借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风险投资退出即可大功告成。因此,风险企业并购满足了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设计的“效率”要求。
  四、股份回购
  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回购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购回已经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21]作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股份回购,是专指风险企业购回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所持股份的行为,是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之一。[22]与风险企业并购一样,股份回购也分为风险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和风险企业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遵循《证券法》及创业板市场规则进行,不属于本部分内容。本部分所要讨论的,是风险企业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回购在以下情形适用:
  1. 风险企业不愿风险投资机构将本企业股份转让给第三方。风险企业由于含有较高的科技成份,有着极强的增长潜力,经过风险投资的培育,企业已经进入成熟期。这时,如果以风险企业并购方式退出风险投资,风险企业可能会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同时还会失去研发成功的技术。因此,风险企业容易对并购的退出方式产生排斥心理,千方百计地阻止这类情况的发生。一旦风险企业阻挠并购,不愿将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就要由风险企业进行股份回购。
  2. 风险企业成熟后,风险投资既不能通过股票市场上市退出,也不能以企业并购方式退出。由于股票市场上市不会发生控制权损失,较容易被风险企业所接受。同时,由于股票市场上市可以为风险投资机构带来巨大的资本增值空间,也同样为风险投资机构首选。然而虽然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有的风险企业仍然难以达到。即使某些风险企业能够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但是由于创业板市场不可能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风险企业上市机会,必然出现上市资源稀缺,从而把绝大多数风险企业排除在创业板市场之外。据报道,我国目前等待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低于2000 家,但估计第一批上市的企业数不会超过百家。无法在股票市场上市的风险企业,如果也无法找到并购者,就需要由风险企业进行股份回购,否则风险投资将面临无法退出的窘境。
  3. 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在投资初期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在风险投资投入风险企业时就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以股份回购实现退出的情况并不多见。这是因为,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签订的股份回购协议中如果明确了回购金额,在企业发展中风险投资机构所投入的积极性会有所减弱;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风险企业则担心回购时负担过重,而在企业发展中同样缺乏积极性。实际上,风险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性,决定了测算风险企业的预期盈利极为困难。因此,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中,风险企业股份回购往往作为股票市场上市和企业并购的补充形式而存在。
  五、清算
  所谓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过程后,了结公司现存业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从而使公司生产经营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定程序。[23]作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清算,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风险企业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解散风险企业,以避免或者降低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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