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些目标的合理性证明,有许多论著进行过探讨,参见吕世伦:《法理念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125 -294 页;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63 - 145 页;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48 - 110 页;等等。 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页以下;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4 - 26 页、第37 - 412 页;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 - 351 页。 这里所说的实质合理性指的是法的内容的实体合理性,与前述后现代观念中的法的实质性显然不同。此外,我国一些学者探讨现代法的实体价值目标,正是在法的实体正义上演绎的。可参见一些系统论证法律价值的著作,如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等等。 参见周世中:《论法的实践合理性》,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 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 页以下。 具体论证将另撰他文展开。 参见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 法学研究》1997年第5 期;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388页。 中国近代法学和现代法学的建构究竟从何时算起或者以什么为标志,学界争议很多。范忠信、李贵连、何勤华等学者均对近代法学史做过一些研究。按范忠信教授的观点,梁启超就是一个标志,因为他“在很多方面都是一个开创者”。参见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政治与法律》1998 年第6 期。笔者这里暂不讨论20 世纪前半期的中国法学中,究竟哪些算近代法学哪些算现代法学,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英文中“modern times”既有近代之义也有现代之义,中国史学界当然有自己的划分,然而法学史的划分还不明晰。 中国学者一向愿意并善于从各种不同的学术体系中寻找对中国社会有益的经验、知识和理论,传统中国学者中即有以天下为已任的抱负,这似乎已成为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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